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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再次盗窃 累犯从重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2-08-24 14:38:29
本网讯(通讯员 王波)
正值壮年,却不自食其力。曾因抢劫罪和盗窃罪两度入狱,但共计八年的有期徒刑并没有使庹某有悔改之意,屡教屡犯,刑满释放两年就重抄“旧业”,伙同他人在3天之内连续盗窃5辆摩托车后逃逸。近日,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以累犯重惩潜逃两年被抓获归案的庹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现年38岁的被告人庹某系贵州省安龙县人,小学文化,无业。1996年10月和2005年5月,庹某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及有期徒刑3年。 2009年7月7日晚,刑满释放不到三年的庹某与代某、景某(二人已判刑)窜到册亨县者楼镇红旗村山上组公路边,将张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价值2624元的远大牌二轮摩托车盗走。次日凌晨,三人骑车返回安龙县途经册亨县冗渡镇冗洪街上朱家门口时又将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3960元的森科牌二轮摩托车盗走。随后,庹某三人又邀小胜明(已判刑)窜到册亨县八渡镇街上伺机行窃,于第三日(即7月9日)凌晨时分将该镇韦某停放在其家旁边的一辆价值3000元的宗申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四人骑车返回安龙县途经册亨县八渡镇伟南林场公路边时又将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560元的货三轮摩托车盗走,行至册亨县者楼镇红旗村时景某、小胜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窃二轮、三轮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失主。案发后庹某一直潜逃在外长达2年之久,于2011年11月17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抓获归案。 册亨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庹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应以主犯论处。同时,被告人庹某曾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结合本案案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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