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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具“四气”
作者: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院长 许建兵 发布时间:2012-08-24 16:47:46
在古老的东方智慧中,“气”集存在与思维于一体,是中国人在探寻世界本源中发展起来的以如何为人处世、安身立命为核心的求善哲学。庄子讲“通天下一气耳”,王充认为“人禀气而生,含气而长”。法官者,行人间之权柄,代上帝而裁判,当“天人一气”,以顺应天意民心,应具备“四气”。
一是书卷香气。法学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法学专业性极强,从业者首先必须具备深厚的理论积淀,才能深刻理解法治的内涵和灵魂,把握法学实践的尺度与方向。“学然后知不足”。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各类新型纠纷层出不穷,立法者不可能穷尽和预见一切,随着时代的发展,必然存在相当的制定、修改与删除,执法者的法律知识必须与时俱进。更为重要的,伴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成为必然趋势。法学的特点决定其必然就是一门以法律为主线串烧各个学科,包含了数学、语言文学、生理学、侦查学等知识,包罗万象,法官非读破万卷不能胜任,非博闻强识不足担当。 二是浩然正气。孟子云“我善养吾浩然之气”,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法官是中立和独立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客观上也凸显了法官的稀缺性,加剧了法官权力被寻租的可能和几率,相应的也提升了法官被诱惑、收买和腐蚀的风险。一旦腐败滋长,法律的天平就会人为倾斜。古人云“其身正,不令则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没有对腐败的疾恶如仇就不会有执法如山式的秉公办案,法官就当“去甚,去奢,去泰”。法官还担任着教育和引导社会的重任。司法产品如果是伪劣产品,就会加速法院整体品牌效应的流逝,反之则不然。在转型时期,突破底线的行径屡见不鲜,只有通过法官惩恶扬善判决,对假丑恶现象准确定位、严厉打击,才能满足人们对真善美的渴望和追求。 三是昂然锐气。在经济学中,“边际递减效应”本质反映了可变要素的边际产量会递减。具体到司法领域,法官作为司法产品生产者,始入法官队伍,必定具有相当的新鲜度、进取心和创造力,而日久天长则会催生职业倦怠,面临严峻的幸福萧条。“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徒。”如何破解这种危机,就必须首先在自己的心中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事业的无限热爱,将工作当做成就人生价值的事业看待,并与党的事业、人民的幸福、社会的和谐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妙手回春般化解各类矛盾,理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不稳定、不和谐的因子,并在实践中不断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更高效、更贴心的司法服务,做到创新不止步。 四是恬然静气。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功利、享乐、浮躁等思潮包围着人们,并与社会主流价值形成了一种此消彼长的竞逐关系。法官当克服烦躁。生活中诗画山水、田园生活的逝去不能导致法官心灵的龟裂化、灵魂的荒漠化。法官当自觉约束业外行为、保持与当事人的适当距离,在枯燥单调的解纷过程之中细细体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酸甜苦辣,悉心体会定分止争带来的成就感。法官当淡泊名利。“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对待名利,法官当顺其自然,在认真办好每一件案件的同时悄然树立自己的形象。法官当刚柔并济。面对来自当事人、家人、同事的误解时,只要认定了正义之路就当拒绝任何动摇、威胁和迷惑,坚定地独立行使司法权。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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