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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城市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及防控对策
作者:卢芬 发布时间:2012-08-27 11:33:06
摘要:在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弱势群体犯罪问题日益凸现并愈发严重, 城市弱势群体越来越被边缘化,经济上的贫困、心理上的挫折、救济上的困境使得一部分城市弱势群体走上犯罪道路。为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弱势群体犯罪,必须加强对弱势群体犯罪的对策研究,加大对城市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社会扶助、文化、教育及心理防控,并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关键词:城市弱势群体 犯罪 防控对策 城市弱势群体是指生活在城市,在身体体能、对经济资源的占有或者对社会权力资源的占有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处于低于社会正常状态之认可的不利状态,并且凭自身的力量无法改变此种状态的社会人群。[1]城市弱势群体由于长期处于边缘化、被排斥的地位,其心理、生理、经济能力已不堪重负,极易采用极端的方式,即犯罪,来释放其压力、改变其命运,从而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城市弱势群体中的犯罪现象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城市弱势群体犯罪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绝对数量庞大。“据统计,目前我国城市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而且还有可能继续增长。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可能带来很多的社会矛盾、冲突和不稳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庞大的城市弱势群体的存在更是容易诱发各种犯罪,从而引发危机。”[2] “有资料显示,2004年1至9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327.3万起,其中盗窃案件219.5万起、抢劫案件25.5万起、抢夺案件17.3万起,其中大部分是由失业者与半失业者所为。因此,当生存与道德、法律发生冲突时,人们通常会不择手段地选择生存,而将道德和法律抛弃在一边。”[3] 总的来说,城市弱势群体犯罪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几年社会刑事案件中失业下岗人员的比例大,抢劫、盗窃、绑架、采取卑劣手段疯狂报复杀人等案件增多;下岗失业人员中女性占的比例大,迫于生计一些妇女从事色情行业,下岗家庭失和与悲剧事件增多。这些问题都是急需予以重视和解决的。随着城市贫困人口的增多,犯罪率也越来越高。 近些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城市化建设的加快,问题越发严重。城市弱势群体的犯罪率(犯罪学意义上)并不低,城市弱势群体犯罪的事实不仅是存在的,城市弱势群体的犯罪性质主要以自然犯罪为主,即主要集中在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的案件上。据统计,城市弱势群体犯罪主要集中在31—45岁的年龄段,其中31—35岁人群的犯罪率最高,约占总案件数量的46.7%。再犯或累犯的比例较之其他群体的比例更高。“随着当前社会用人制度和劳动制度改革,在国营、集体企业职工大量下岗,再就业岗位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尤显困难。他们释放回来后一旦长时间找不到工作,没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一些本想从善的刑释人员,产生被社会抛弃的心理,导致重新犯罪。”[4] 二、城市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对城市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障的虚置或缺失 法治社会下对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虚置具体表现为某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关于弱势群体保护的消极性、对立性甚或视而不见。消极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对弱势群体权利维护的敷衍以及对强势群体欺压行为的纵容,司法机关对弱势群体权利维护的形式性,即弱势群体虽胜诉,但实质上却败诉,因为程序上获得的公平、公正不能换取实体上的正义内容的真实再现,使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得不到胜诉效益的真正落实,胜诉只是一纸空文。对立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对弱势群体持有的“官本位”思想,即官领导民而不是服务民,其试图用一种强势的权力压制甚或打击弱势群体的合法、正当的权利的行使,以“平稳、安全”的秩序来换取上级机关对他们功绩的肯定和褒扬以及自身职务的升迁;另外,行政机关作为特别的强势主体,与强势群体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即利益上的相互利用性,这就决定了妥协性的不可避免。视而不见表现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弱势群体权利缺损的漠视及其对强势群体肆意行为的不闻不问,其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社会的特殊现状以及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的不健全。 社会学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权利缺损归因于强势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或仇恨指向也可能扩散。如果某类弱势群体的人权长期得不到保障,又无有效的权利救济措施,到了忍无可忍的程度,自然就会滋生社会不满情绪,在得不到合理宣泄的情况下就极易出现群体犯罪的现象。[5] (二)不公平的利益竞争、不平等的权利分配 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社会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社会的不公平竞争以及不平等的权利分配,使社会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强势者运用权利的不平等带来的优惠政策以及强势者的天然本性聚集财富,这必然会损害到弱势者的利益。强势者利用弱势者廉价的劳动力使自己“一夜暴富”,或许这其中还有掠夺的成分。而弱势者的天然的本性决定了不可能走强势者的致富之路,或许他们只能以简单而原始的非法手段获取物质。经济利益的冲突加剧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弱势群体为生存权而发生的违法犯罪就很容易想象。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社会结构分化严重所引起的被剥夺感、挫折感、无助感、徒劳无功感、不公平感、痛恨感以及疏离感通常会引起严重的个人冲突,从而使犯罪增加。这些感受实际上为实施犯罪提供了“合理化”依据。当不同阶层之间的精神和物质距离越来越远时,敌意和妒意可以产生严重的社会冲突,而犯罪便是其中最直接和最极端的方式。 另外,社会上存在的腐败现象曲解了公平、正义在弱势群体心目中的真实含义,一方面使其认识到权利的维护依靠的是什么,另一方面也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合理化”依据。国家公权力的异化,常常会招致人民对其合法性的质疑,人民遂丧失对政府的信任,因而“合法性”危机便应运而生。当权势群体利用自己在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大肆贪污贿赂而很少受到惩罚甚或逍遥自在、平安无事时,弱势群体会因特别的不平等感而心理失衡,这种感觉越强烈,其中的一部分人就会不择手段地谋求“公平”。弱势群体由于权利分配的不平等与利益竞争的不公平导致其心理扭曲、失衡,而且这种反差越大,其爆发的强度也就越大。因为长期的失衡心理已经背离了自己认为的公平与公正,所以弱势群体的犯罪行为也就自然的发生了。社会的反应影响了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和生存方式,使其权利的分配不公平、不公正,当其权利贫困而使生存权遭遇危机时,违法犯罪是在所难免的。不公正才是社会动乱的社会基础。 (三)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歧视 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歧视是普遍的、广泛的、多领域的、多视角的,诸如身份歧视、就业歧视、教育歧视、待遇歧视、性别歧视等各种歧视现象,都是没有把弱势者当作同等价值和尊严的人看待。弱势群体被社会歧视、拒绝,因而不能被融入到社会的主流文化和价值中去,其任何行为和举措都会受到排斥。当弱势群体为生存欲融入主流社会而受到各种各样的歧视时,即当其生存权遭遇危机时,就很可能由一个弱势者转变为犯罪者。例如农民工从一种乡土秩序进入城市秩序,求富的初始方式就是依靠自己的诚实劳动,违法犯罪是从不敢想,也不去想然而就业的歧视与挫折使其淳朴的思想发生裂变,既然诚实劳动不能养活自己,那就要用犯罪的方式去致富。这样,既能养活自己,又能给社会歧视一种教训。 弱势群体犯罪的防控对策 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低层次的,缺少相应的制度性保障。由于弱势群体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待遇,加上法律保护上的缺陷,难免造成弱势群体的心理失衡而采取极端的救济方式,这对社会和谐秩序的破坏是很大的。因此构筑更加完善有力的城市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不仅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也能消除社会隐忧,维护社会安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法律规制 一是加强和完善立法。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律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因此,立法对弱势群体必须给予特别对待和特殊保护,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避免强弱之间的两极分化和矛盾激化。弱势群体立法保障对象应包括农民工、下岗人员等弱势人群。在立法理念选择上,应倾向选择以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公正为基本立法理念,同时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等。具体内容上,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保护的范围、对象、年龄界限、管理机构、筹资渠道、保护机制、退出机制,真正把弱势群体管理起来、组织起来,尽其所能,去创造价值。 二是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保证弱势群体能够进入司法救济环节。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司法保护不是弱势群体保护的必经途径,却是最后一条可供选择的方法,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弱势群体在其权利受侵犯时若再没有最后的救济手段,易导致这类人群盲目过激行为产生,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必须包括保护弱势群体进入司法救济的环节。目前在我国,保证弱势群体进入司法救济最主要的手段是开展法律援助。当弱势群体通过其他途径求助无门时,他们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诉权,利用超越自身的国家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故从维护社会正义的角度看,完善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势在必行。今后这方面的工作可围绕司法部提出的五大目标来开展,即普遍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比较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律援助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体系。 三是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执法保护,切实做到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相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而言,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更灵活,权力运行更具有积极主动的优势,从而也能更好地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行政执法环节是弱势群体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关键环节。在我国,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等基本原则,以使行政执法规范,防止权力滥用。但现实中能否贯彻上述原则,既取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也取决于制度设计是否完备。因此,各行政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在执法层面上要保护好弱势群体利益,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重视自身素质提高,重视法律素养培养,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应加强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构建社会安全网。 (二)完善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扶助 一是采取积极就业扶助政策,增加弱势群体就业。高失业率往往会引发高犯罪率,大量的弱势群体长期处于失业状态,必然会造成犯罪率的居高不下,并引发严重的社会动荡。为此我国应加紧制定针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政策,促进弱势群体就业。 二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从长远来看,一个健全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保体系,是弱势群体问题得以解决的根本出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已基本确立,但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太小,层次单一,严重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农村中的绝大多数人口仍然在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之外。此外,一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的一些扶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往往落不到真正的弱势群体的头上。比如医疗的问题,往往是有工资收入的,就有医疗保障,而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同时也没有医疗保障。为此,必须加快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辐射面较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将其从城市推广至农村,从国企推广至私人企业、“三资”企业,最终覆盖全社会。(二)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廉价住房、低价医疗、助学金等全方位的社会救助。(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包括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三是树立社会扶助理念,消除社会歧视与误解。一个拥有众多较高程度“互赖”个体所构成的社会,将是一个具有较高程度“共信”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因公众对他人多持宽容、理解心态,故社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较少相反的是,在较低程度“互赖”和较低程度“共信”的社会环境中,公众多对弱者持排斥、歧视心态,其后果必然导致被歧视、排斥者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而无力自拔。在此种不良氛围影响下,整个社会必然是犯罪高发,社会治安每况愈下。为此我们要构建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积极倡导帮困助弱的传统文化,消除公众对弱势群体的歧视态度。 (三)注重对弱势群体的文化、教育及心理防控 一是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文化防控。构建健康、向上、共同进步的文化体系,营造和谐的文化氛围,用先进文化培育人、塑造人,提升人们的文化精神、道德情操,是建设文明法制、谅解宽容的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也是对弱势群体犯罪进行防控的有力途径。 二是加强弱势群体的教育防控。弱势群体通常存在整体素质较差的问题,故应对症下药,有侧重地采取措施,解决其素质低下的问题。3.加大对弱势者的心理防控。弱势地位不仅带来了生活上的窘迫,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失衡。而心理的失衡就极易引发各类犯罪心理,进而引发各类越轨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此,必须控制形成犯罪心理的有关认知、记忆、思维、情感、意志、个性等心理活动,强化心理均衡发展,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总之,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是一个综合的、长期的系统工程,除了上述的四点外,还涉及诸如程序法等其他方面的工作,还有制度的贯彻实施也至关重要。只有从各个方面入手,多管齐下,建立完善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才能真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和良好的秩序。 参考文献 [1]丁慧,王林.弱势群体界定及其保护的法理分析[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1)27:34. [2]孔祥利,李冬梅.我国弱势群体诱发的危机类型与政府治理[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1)35:45. [3]孔祥利,李冬梅.我国弱势群体诱发的危机类型与政府治理[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1)46:47. [4]陈坚,陶彦明.关于我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及预防对策[J].调研文章选:247. [5]李林.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 J].社会保障制度,2002, (6).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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