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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妇做清宫手术致子宫小肠穿孔获赔
发布时间:2012-08-28 16:17:02


     本网讯(通讯员 吴祥考)   患者蒋某因胎盘残留行清宫术,医院在术中因处理不当致患者子宫穿孔、小肠穿孔。8月2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新干某医院同意赔偿原告蒋某各项损失81932.87元。

    2011年12月4日,原告蒋某在被告处顺产一女婴,因产后胎盘残留未完整剥离致阴道流血不尽28天,于2012年1月1日出现流血增多,次日再次入被告处治疗,被告为原告行清宫术,术中被告医务人员因经验不足、考虑欠妥、处理不当,致原告子宫穿孔、小肠穿孔。2012年1月3日,原告在转入江西省人民医院行小肠破裂修补术+子宫次全切除术等。经鉴定,原告子宫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小肠损失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对原告的子宫穿孔、小肠穿孔的过错参与度为80-90%。

    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应当尽到审慎义务。被告医务人员在术中,因经验不足、考虑欠妥、处理不当致使原告子宫穿孔、小肠穿孔,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其只导致了原告子宫穿孔、小肠穿孔,原告的子宫次全切除是因胎盘残留植入导致,认可子宫穿孔的十级伤残,而不认可子宫次全切除的九级伤残。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调解,胎盘残留未及时清除导致胎盘植入与被告未向原告尽到告知义务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最终,被告接受了承办法官的意见,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的85%,共计81932.87元。原告在得到赔偿款后,激动地对承办法官说:“感谢法官,保护了我们患者的权益!”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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