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罗荣根)
广西巴马县人覃某乐、覃某帽伙同他人撬门行窃,数额巨大,在同伙被捕归案后,两人潜逃不知所踪,五年后才投案自首。日前,巴马瑶族自治县审结该案,被告人覃某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覃某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6年8月18日5时许,被告人覃某乐、覃某帽伙同覃某(已判刑)携带撬棍窜到巴马县巴马镇新建路148号原“尊友寄卖行”,由被告人覃某帽在门外望风接应,被告人覃某乐和覃某撬开大门进入店内,撬开保险柜盗走保险现金29160元、七部价值共计700元的二手手机和一条价值3261元的金手链,尔后共同分赃。被告人覃某乐、覃某帽分别于2011年12月26日、2011年10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覃某帽主动退赔其所分得的赃款9000元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覃某乐、覃某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某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后,二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帽主动退赔所分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覃某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