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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强行讨债砸物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8-29 10:42:57
本网讯(通讯员 童鸣 兰旺)
酒后向人讨债,竟用刀将人砍伤,并砸坏他人家中物品,2012年8月27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秋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范秋明因与黄某柏有债务纠纷,和胡某某等人在带溪喝完酒后,乘坐班车返回县城,经过三都镇黄田村大洲组黄某柏家(“野生鱼农庄”)时,与胡某林下车,胡某林在黄某柏家外等候。范秋明进入黄某柏家后,见只有黄某柏之子黄某一人在家,就要求黄某立即打电话给黄某柏,催其回家,两人发生口角,随即被告人范秋明将其家中的电视机、冰箱、门窗等物品砸坏,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320元,后又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在一楼大厅楼梯处将黄某手臂砍伤,致其轻伤甲级。范秋明离开黄某柏家时,正好遇见赶回家中的黄某柏,又持菜刀将黄某柏左大腿砍伤,致其轻微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范秋明与受害人黄某、黄某柏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受害人医疗费、财产损失等损失共计12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秋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一人轻微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秋明案发后与被害人黄某、黄某柏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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