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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漏偏逢连夜雨 法官爱心似暖阳
作者:隋福超 任红 许磊 丁品学   发布时间:2012-08-30 09:50:32


    2011年11月15日,在黑龙江省泰来县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的司机李某将行人夏某撞伤,后夏某被送到当地医院救治,花去医药费几万元,医院还给其腿部固定了钢板。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是巨额的医药费花销给夏某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压力,于是夏将李告上了法院,泰来法院城郊法庭立案受理了这起案件。

    这起案件的主审人是经验丰富的任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任法官认真而谨慎地审查各种证据材料,同时不辞辛劳地调取了交警队的事故认定材料和当事人双方的询问笔录,掌握了客观、翔实的第一手材料,为庭审做好了充分准备,庭审也因此顺利进行。

    关于原告夏某的护理费问题,夏某提出其治疗期间由其儿子夏明护理三个月,夏明在吉林省白城市蒙妮坦美发厅担任业务经理,月收入3800元,被告方认为护理费数额过高,双方争议较大,任法官宣布暂时休庭。为了查明准确的护理费数额,法庭于庭长带领法官和书记员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员驱车前往吉林省白城市,实地调查夏明的收入状况。经过调查,夏明在蒙妮坦理发厅担任业务经理兼发型设计师,每月收入为3800元,护理时长为三个月,这个情况真实可靠,于是主审法官回到法庭后支持了原告的护理费请求,切实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于原告的腿部固定物费用,被告辩称可以使用廉价钢板,而原告实际使用了进口高级钢板,属于自身扩大损失数额,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主审法官为了了解钢板费用使用情况,带领工作人员丁品学和隋福超,亲自去人民医院向原告的主治医师等专业人员了解情况,医师的建议是应该使用高级钢板,这样对于患者的康复具有很多好处。这些情况都被书记员记录在卷,主审法官也依法支持了原告钢板的实际产生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夏某医疗费等费用一万元,交强险的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六万元。判决做出后,主审任法官的为民情怀并没有因此停止。她积极而耐心地做被告李某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向他们释明不履行法院判决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两被告及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特别是保险公司也积极理赔,这个结果在交通事故保险赔付的同类案件中是难能可贵的,在单位内部传为佳话。

    屋漏偏逢连夜雨。本案的原告夏某在判决发生后又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另一只腿被撞伤,无法下地行动。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汇入了法院账户,可是夏某因为无法行动导致无法来领取保险理赔金,任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法庭全体成员一致果断做出决定,亲自把保险理赔金送到当事人家里。于是法庭人员到院里办理了相关手续领取了理赔金就驱车直奔夏某的家里。到了夏某的家里他有些疑惑,我们说明了此行来意后,夏某的嘴角微微颤动,眼圈有些泛红,随后他就开心地笑了,认真地注视着我们每个人,嘴里不停地说:“谢谢法官们!谢谢法官们!这么远的道儿你们还把钱亲自给我送来了,谢谢你们了!”任法官也开心地说:“您的状况我们很了解,身体实在不便,我们亲自送来也是应该的,别客气了,只是希望你早日康复。”夏某的手和脚上都打着绷带,一铺不大的土炕,陈旧的被褥凌乱地堆在炕上,墙壁上没有认真粉刷,漆黑一片,地面凹凸不平,蒙上了厚厚的灰土,真可以说得上是家徒四壁。看到了这些,我们暗暗赞同当初亲自上门的决定。正欲告辞,夏某留我们吃饭,我们委婉地谢绝了。我们告别夏某踏上了返程的路,耳畔还长久地回响着他的道谢之声。

    “人民法官为人民”,用最朴素的话语,展示了人民法官一切司法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好人民权益是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官为人民”应落实在具体司法活动中,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部过程,体现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实践证明,只要真正做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法官才会得到人民的忠实拥护。只有真正做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回应群众的司法期待,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才能不断提高法院地位以及树立法院权威。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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