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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道乡道上射杀狗是否构成盗窃
作者:周红映 鹿参   发布时间:2012-08-30 09:57:40


    【案情】:2012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燕某伙同熊某、邓某驾驶一辆银白色别克轿车,往返于南昌市和星子县之间的国道,由熊某负责开车,燕某、邓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弓弩沿途射杀狗,共盗得5条,重11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0元。

    2012年2月16日上午,被告人燕某与熊某、燕某某与邓某、张某兄弟二人驾驶三辆汽车,分别往返于南昌市与星子县、永修县之间的国道,南昌市与新祺周之间的国道乡道,南昌市与进贤县、余干县之间的国道乡道,用事先准备好的弓弩沿途射杀狗,共盗得17条,重396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64元。

    【分歧】:本案的主要分歧是在于在国道乡道上射杀狗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些狗是野狗,在国道乡道上射杀狗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主要理由是:被射杀的狗游荡于国道乡道上,没有报案人(被害人),属于无主物,或系被主人丢弃的狗。换言之,没有证据排除被射杀的狗属于无主物,根据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据疑点利益应归被告人,射杀无主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些狗是土狗,在国道乡道上射杀狗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长期以打狗为业,并以此牟利,应予打击。

    【评析】:笔者认为在国道乡道上射杀狗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区分被射杀的狗是有主物还是无主物对案件定性及量刑有重要意义,但本案不宜区分狗是无主物还是有主物。因为虽是在国道乡道上射杀狗,但国道乡道两边是农田和村庄,不大容易找到大量的野狗,即使有部分野狗,也无法区分哪些狗是无主物,哪些狗是有主物。

    其次,虽然没有人报案,但不能就此推定没有被害人或者被射杀的狗系无主物。根据目前乡村现状,哪家丢失了一条狗,很少甚至没有人会去报案。

    第三,几名被告人不是偶尔偷狗,而是专门购买了工具,以相对固定的成员流窜作案,且长期以偷狗为业,以此牟利,应予以打击。

    最后,被告人在国道乡道上射杀狗的行为对社会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果纵容这种行为,不仅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理念和法制精神,还必将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和谐的因素。

    综上,考虑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还是应该予以打击。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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