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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银行卡被错扣4000多元电费诉银行败诉
发布时间:2012-08-31 10:09:45
本网讯
自己的银行卡莫名其妙地交了别人的电费,郑州的张女士非常郁闷。去年8月,她发现与自己素不相识的李某的电费是从她的银行卡中扣除,后张女士要求银行归还所代扣的李某的电费,银行拒绝归还。为此,张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8月30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诉称:她在某银行办借记卡一张,用于该银行代扣她的电费。去年8月份,她发现与自己素不相识的李某的电费也是从自己的银行卡中扣除,于是就找该银行处理。该银行出具了电费代扣明细,承认李某的电费共计4646.82元是从张女士的借记卡中扣除,并且从当月开始不再从张女士的卡中代扣李某的电费。张女士与李某素不相识,也从未让该银行从自己的卡中代扣李某的电费,遂要求该银行归还代扣的李某的电费。 对此,该银行辩称:根据银行合约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本人所为。银行卡有张女士本人持有,签订代扣电费协议时,需在自助设备上先插入银行卡,再输入交易密码,而密码又是张女士设置并仅限本人知悉、使用,最后还需连续输入两次电费户号,才由其确认后签约成功。 2011年8月银行接到张女士的求助后,积极协助其调查其卡下所签订的电费代扣协议及代扣明细,结果查出其卡下有另外一个户号的电费代扣协议。 银行认为,张女士应该向此户号下的“实际应缴电费的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查明:张女士在该银行有借记卡一张,2006年以前张女士在该银行签订有代扣电费书面协议,同年5月23日,张女士撤销了原有的书面协议,当天又在柜员机上办理了(电子签约)代扣协议。 2011年8月,张女士称其发现自2008年3月22日起至2011年7月21日止李某的电费是从她的借记卡中扣除,共15笔,4646.82元。 今年6月28日,该银行申请某公证处对电子数据库导了代扣电费电子签约信息的过程及内容办理保全数据公正,公证书中显示:该银行是从其电脑系统下载的原告通过自己的借记卡在2006年3月12日为李某的电费户号办理了代扣电费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以没有为李某的户号在该银行办理过电费代扣协议为由要求该银行返还所扣电费,但是不能举证证明该银行在本案中存在不当行为,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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