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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法院理清法律关系巧调解促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2-09-03 10:58:58


     本网讯(通讯员 马丽娜)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升温,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不断上升趋势。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具有标的大、审理周期长、当事人利益冲突调和难等特征,如何运用法律平衡双方利益,注重社会效果,对法官来说,是个考验。总体而言,建设工程案件的调解与调解策略、调解后当事人利益的兑现等都息息相关。为此,法官应运用何种化解矛盾纠纷在处理案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云南省河口县法院受理的原告河口县城市建筑公司诉被告河口县南溪镇卫生院,第三人罗美等九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当事人数多,庭前法官通过阅卷初步了解案情,得知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键之处在于与民生息息相关,因为诸多工程建造者都是农民工,案件调解对双方诉讼权利的保障就是间接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庭审前及时缓和他们的对抗情绪,以增加案件的调解几率,于是法官把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庭审阶段。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该院职工集资住宅楼D幢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包工包料承揽施工,被告以每平方米620元的单价按完成建筑面积计付承包工程款,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半月内全部付清。2007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该院职工集资住宅楼A、B、C幢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施工,被告以每平方米799.42元的单价按完成建筑面积计付承包工程款,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全部付清,上述工程已竣工验收。2011年8月25日,原、被告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经结算A、B、C、D四幢房屋的建筑工程款为3901737.22元。加上应支付的附属工程款50000元,即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的职工集资房建筑工程款共计为3951737.22元。上述工程款扣除被告支付的进度款3078000元及结算后支付的312788.13元,尚欠原告工程承包余款计560949.09元,被告至今未予支付。鉴于是九名第三人未向被告交付集资建房款,而致被告未能支付承包工程款,原告遂于2012年6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支付建筑工程承包款560949.0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8月26日起到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陈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尚欠工程款的数额均无异议。九位第三人陈述对尚欠的集资建房款无异议,但其与原告未签订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已支付的集资建房款均是付给被告。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及法庭举证质证后,法官意识到案件不仅仅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为了促使双方达成合意,坚持不懈的从不同角度给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析明诉讼风险,释明调解结案的利弊,并希望各方从各自的发展角度考虑协商解决,最终各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由于第三人坚持其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应该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造成了该案难以达成调解方案。此时,法官在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当机立断地向当事人释明,该案审理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是单位集资建房欠款纠纷,九位第三人与本案无法律关系,故第三人退出本案诉讼。在法官积极履行释明义务的同时向当事人耐心解释现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之以利,被告意识到了自己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即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由于涉及标的较大,若给被告一个合理的付款期限即给被告一个付款缓冲,这其实也是被告的利益诉求。于是法官又通过单独做原告的调解工作,使原告相信被告付款“急则两败,缓则两和”,如被告相应地获得了缓冲利益,原被告之间的付款期限问题也将迎刃而解。经过法官的劝解,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谈判,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扣除原告39000元工程维修保证金后,于2012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521949.09元;39000元工程维修保证金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上述案例的成功调解可知法官要具有高度的法庭驾驭能力,在主持调解时,既不能毫无原则,也不能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处于不利境地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心理压力较大,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此时法官如果抓住这一心理进行调解,往往会收到理想的效果。法官的工作态度很重要,只有以宽容的态度诚心对待当事人,尊重他们的尊严和利益,针对不同案件,认真进行矛盾分析,以人为本,理清法律关系,做好调解工作,才能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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