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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被货车挂倒遭摩托压残获赔8.3万
发布时间:2012-09-03 14:13:14


     本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王露)   行人被货车挂倒在地后,又被路过摩托车的碾压致残,摩托车车主逃之夭夭。8月30日,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由货车车主承担受害人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江西省资溪县嵩市镇居民邓某,晚饭后在自家附近的316国上沿道路右侧散步。当走到离家不到300米处时,被从后方驶来的一辆货车突然挂倒,邓某当即倒地昏迷,紧接着左脚被刚好路过的一辆摩托车碾压,摩托车未停逃逸。事后,经资溪县公安交警大队调取监控录像查看,摩托车车牌不清,驾驶人特征不明,至邓某提出民事赔偿也未找到该车,无法确定车主。事故发生后,邓某送至医院进行了左小腿截肢手术,交警大队委托鉴定中心对邓某损伤进行鉴定结论为:邓某左下肢损伤系行驶过程中的两轮摩托车碰撞、碾压所致,构成重伤甲级。由于摩托车车主确定不了,而该鉴定仅说自己的伤是摩托车所致,对货车只字未提,意味着自己的损失将无人赔偿。据此,邓某要求重新鉴定。第二鉴定的结论为:伤者被货车碰擦受伤倒地,左裤脚上方处又被过往摩托车(自行车)类型车辆碾压。

    邓某认为,货车车主是致使自己受伤的人,应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货车车主则认为,自己并不是实际致害人,致邓某伤害的直接原因是摩托车,损害应由摩托车车主承担,自己仅承担碰其倒地的损害。邓某因此将货车车主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造成邓某受伤后果的有两个行为,一个是货车挂倒;一个是摩托车碾压。上述两个行为虽结合发生了邓某受伤的同一损害后果,但两个行为不具有同时性,它们互相继起,各自独立,偶然结合。就货车挂倒邓某这一行为而言,亦非必然导致其左下肢截肢的结果,仅是创造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货车与摩托车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其行为应属“间接结合”,二位车主属混合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相互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过失大小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货车车主对该起事故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83359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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