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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出狱后借钱购50克毒品被判刑8年
发布时间:2012-09-03 17:03:15


     本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加贵乡一瘾君子李某,出狱后仍不悔改,因抵不住毒品的诱惑,毒瘾难耐,又开始购买毒品吸食,竟然借钱购买了50.3克海洛因。2012年8月底,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都安县加贵乡人,1981年出生,是一个有着10多年吸毒史的瘾君子,曾因抢劫罪、抢夺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出狱后,李某毫不悔改,抵不住毒品的诱惑,一有钱就购买毒品吸食。2012年年初,李某认识了马山县的“玉哥”,“玉哥”成了李某毒源的提供者。

    2012年5月10日21时许,李某为了吸食毒品,以去马山玩为借口向黄某包车,并邀请石某一起驾车驶往马山县,李某在车上用手机联系一个叫“玉哥”的陌生男子,双方约定在马山县杨圩镇进行毒品交易。当晚24时许,李某在马山县杨圩镇的公路边,以1万元的价格向“玉哥”购买1包海洛因。后立即返回都安县城,次日1时许,李某乘车携带毒品经过都安县安阳镇都安二高大门前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称量,从李某身上搜出的1包毒品海洛因总重量为50.3克。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50.3克,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48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李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在法庭上,法官问:“你刚出狱,去哪里要一万元钱买毒品?”,被告人李某回答:“借朋友要。”

    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累犯,持有的毒品数额较大,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由于被告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吸食,未危及他人身体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因此对被告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李某表示了忏悔:“我错了,我会好好做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达到50.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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