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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合伙贩肉鸭拒付货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04 10:35:41
本网讯(通讯员 杨卫东)
俩人合伙贩卖肉鸭,账目不清产生矛盾,纠缠不清之下,俩人对合伙期间赊购肉鸭欠款置之不理。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周某、孙某俩人偿还五原告欠款共计人民币199615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两被告合伙期间向五原告赊购肉鸭,其中欠原告吕建青货款50595元、欠原告郭春保货款38180元、欠原告付桂华货款23000元、欠原告邹林货款27840元、欠原告余志尖货款60000元,所欠货款共计人民币199615元。因两被告合伙产生矛盾,虽经五原告多次催收,但两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的199615元货款。为此五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周某辩称,欠原告付某的23000元未列入两人的合伙算帐清单,欠邹某的货款已经从合伙款项中拿出19300归还,现在实际欠邹某8540元。 被告孙某辩称,欠五原告199615元货款是事实,但2012年2月本人已将两人合伙的所有帐目及钱款都移交给了周某,故该199615元欠款应由周建华来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合伙期间赊购五原告的肉鸭并向五原告出具了欠条,应将所欠的货款归还给原告。被告周某所答辩理由,缺乏证据说明,且该7份欠条现仍在五原告手中,故对被告周某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孙某虽已将两人合伙的所有帐目及钱款都移交给了周某,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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