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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利用万能钥匙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4 10:40:15


     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欧阳萍)   四男子为“发家致富”,通过邮购的方式购买万能钥匙一套,之后便在城区四处盗窃,最终四人全部进了监牢。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合伙盗窃案。

    2010年8月,被告人黄某波、袁某、潘某、黄某鹏经共同商议后,由被告人黄波先垫付资金1200元从北京邮购获得一套“万能钥匙”。同年8月27日下午15时许,四被告在宜春城区“加贝超市”楼上单身公寓,由被告人黄某负责开锁和望风,其余被告人入室盗得失主唐燕现金600余元及一部“蓝晨”牌MP5。经鉴定MP5价值为人民币444元。

    2010年8月27日下午16时许,四被告人黄波、袁嘉明、潘鹏、黄晓鹏在宜春城区官园拆迁安置房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由被告人黄波负责开锁和望风,被告人袁嘉明、潘鹏、黄晓鹏入室盗得失主朱柏林家现金40元。

    2010年8月27日晚20时许,四被告人窜至袁州区秀江东路官园路口一酒店2楼,由被告人黄某波负责开锁和望风,其余被告人入室盗得失主凌晓红现金2000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

    2010年8月28日下午15时许,四被告人携带对讲机、万能开锁钥匙等作案工具,在宜春市袁州区中山某住宅小区住户门口,由被告人黄某波用万能开锁钥匙将门打开,被告人袁某、潘某、黄某鹏入室盗得现金2200余元及十几枚纪念币、2条黄色保健手链和一个保健吊坠、2个绿翡翠吊坠、一块“英纳格”手表。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波、袁某、潘某、黄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四被告人盗窃纪念币的犯罪,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盗窃了哪些纪念币及其具体价值是多少,所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纪念币的价值不予认定。被告人袁某、潘某、黄某鹏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波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黄某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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