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峰 郑连生)
2012年8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对2011年10月4日发生在该市某公园前致三少年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肇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付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杨某等110000元。雇主郭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62190.45元,焦作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对该62190.4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4日,被告人顾某驾驶超载货车,经至某公园管理处路口时,遇被害人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附载被害人王某、皇某)从该路口驶出,顾某突遇此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其车辆向右侧翻,将被害人刘某、王某、皇某被轧于车下,造成三少年当场死亡。因被害人刘某系无证、无牌驾驶并超额载人,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某的亲属向受害人刘某的父母支付15000元。被害人刘某的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王某、皇某的亲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顾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接受处理,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应当对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害者刘某的父母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经核算被告顾某的赔偿责任264380.9元,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赔付的110000元后,剩余154380.9元,按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顾某及被害人刘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故被告人顾某对事故的赔偿责任为154380.9元的50%,为77190.45元,扣除被告人已支付的15000元,剩余62190.45元,因被告人顾某系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故该62190.45元应由雇主郭某承担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焦作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且该公司无法证明该公司与肇事车辆仅系挂靠关系,故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62190.45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