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赖家懋 詹珠芳)
几名农民受雇于人,在山区偏僻处从事假烟生产,不到半年就被公安机关、烟草专卖局查获,近日,福建漳平法院对这起假烟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1年6月下旬至2011年7月12日期间,被告人方某等十一人(田某等7人均已判刑)受人雇佣,在漳平市永福镇某村的山场空地建立制售假烟窝点,从事假烟生产、包装等工作。该山场空地原为被告人张某使用,他以每年人民币3600元出租给该制售假烟窝点,并按每月人民币4500元的工资收入负责理顺与当地村民的关系,以保证该假烟生产窝点的设备、原辅材料及成品卷烟的运输、生产等能顺利进行;被告人方某等六人负责假烟具体生产、装箱等工作。经认定,现场所扣押的成品卷烟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现场扣押的涉案烟草专卖品、卷烟辅料总计价值人民币1347541.73元。其中,所生产的假冒中华、白沙、云烟等成品散支烟合计价值人民币638320.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等四人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草专卖产品,计价值人民币638320.2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因受雇于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