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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院发挥审判职能改造提升“龙门大道”
发布时间:2012-09-06 11:57:30
本网讯(通讯员 刘云峰)
9月3日,河南省洛阳中院对关林镇练庄村委会起诉该村四户村民要求履行《拆迁安置协议》、自动拆迁并赔偿损失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决。至此,涉及龙门大道改造提升工程的4起上诉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练庄村紧邻龙门大道,其拆迁工作是龙门大道改造提升工程的重点。2011年练庄村按照“自主改造、封闭运行、独立核算、自我平衡”的原则展开了以村为主体的自主拆迁改造,全村1187户中有1100余户自愿和村委签定了《关林镇练庄村民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有1114户拆迁完毕,尚有73户未拆。今年3月31日,练庄村委将其中的44户村民起诉至洛龙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村民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房屋并赔偿损失,其中29户自愿拆除房屋,村委撤回对其起诉。洛龙区法院依法判令其中4户村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自建房屋,并赔偿迟延拆迁给村委造成的经济损失,该4户村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7月18日,洛阳中院受理后,从民四庭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为方便群众,以案释法,8月9日,合议庭到洛龙区公开开庭进行巡回审理,1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包括邻村村民在内的400名群众参加旁听。经过近4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双方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庭后,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1户村民自愿拆除房屋并撤回上诉。 经充分讨论,法院认为村民与练庄村委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有效合同。上诉人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后,已依协议约定领取了补偿安置费用,现拒绝依约拆除自建房屋,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练庄村委所主张的违约损失,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另3户村民拆除自己的房屋,驳回村委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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