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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法院强制搬迁一商馆赢各界好评
发布时间:2012-09-26 09:56:21


     本网讯   2012年8月29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院在县委政法委的组织领导和公安、检察、司法公证机关及街道居委会基层组织的协助参与下,强制执行了“大浪淘沙商务会馆”房屋搬迁一案,赢得了县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2008年12月,被执行人吴某通过合同租赁了光山县东城颐然小区西南角框架结构的一幢四层楼房开办“大浪淘沙商务会馆”洗浴中心,约定期限10年,第一年租金20万元,第二、三年租金26万元,以后每年按市价调整。因吴某经营后自第二年起即不付租金,出租方于2010年12月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追收房租、收回房屋。而吴某则拒绝见面、拒绝答辩、拒绝到庭、拒绝签收法律文书,2011年2月该院作出(2010)光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搬出房屋并由双方协商处理装饰装修物、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因“装饰装修物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无法执行,2012年1月经依法由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而吴某仍拒不到庭应诉。2012年4月本院重新作出(2012)光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进一步明确承租人搬出房屋,对装饰装修物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并赔偿违约损失。2012年7月19日经再次立案执行,该院经请求外地公安机关支持,终于见到了被执行人吴某,并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吴某以“大浪淘沙商务会馆”投资巨大、经营不景气、合伙人意见分歧大等种种借口拒不同意搬迁。

    鉴于申请执行人因本案两诉判决、两次立案执行,其经济损失日益扩大,强烈要求执行且怨气较大,被执行人又以“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而软磨硬抗等实际情况,院执行局及时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判委员会汇报,决定抓住被执行的洗浴中心目前处于淡季歇业状态的最佳时机,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为确保此案执行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院长周启明指示分管副院长、执行局长及时向县委、人大汇报,争取领导机关重视和支持,同时要求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万无一失。

    在县人大、县委政法委领导听取汇报并指示支持法院依法执行的后,8月29日上午7:30,该院组织法官、法警共35人参加的强大执行队伍,在院长周启明、县政法委副书记徐兴誉的现场指挥下,在公安、检察、司法公证机关以及基层组织20名干警的配合、监督、公证下,对“大浪淘沙商务会馆”洗浴中心实施强制搬迁。经过一天时间的紧张工作,将吴某存放在楼房内的所有财物和拆除掉的装饰装修物运到事先租赁好的临时房屋内存放,并依法通知被执行人限期接收。会馆楼房被当场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执行行动,规范有序、文明高效、效果良好,没有出现任何不稳定问题。该院执行局用三台录相机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相,并将刻录出光碟作为证据存档。不少群众包括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执行现场外围见证了我院该次强制执行活动,纷纷表示理解和支持法院公正审判、公正执行,均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将对我院当前普遍存在的房屋租赁市场纷争,起到了依法规范和引导作用。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祖兴对我院强制执行工作给予高度评价,要求认真总结,积累经验。院执行局干警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在清理执行积案、反规避执行行动中,再立新功。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进一步展示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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