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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前举债 死后妻子清偿
发布时间:2012-09-07 09:47:52
本网讯(通讯员 李国红)
亡夫生前借款,死后妻子承担清偿之责。9月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廖某偿还原告李某欠款30000元及利息。
200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夫皮某合伙购买了一辆拖车,因资金不足,原告到农村信用社贷款45000元。2008年,原告与皮某散伙,经算帐,皮某应承担原告的贷款中的30000元。2010年12月26日,皮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承诺一年内还清该款并按照信用社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1年3月19日,皮某因车祸死亡。原告向被告追索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之夫皮某所欠原告30000元系合伙从事运输所产生,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皮某已死亡,被告对此债务负有偿还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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