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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法院加强执行款物管理促廉洁
发布时间:2012-09-07 15:04:55


     本网讯(通讯员 贾成宇 钟倩)   为规范执行款物管理工作,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河南省永城市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出台了加强执行款物管理的具体措施,确保申请人的款物能够及时兑付。

    一是规范执行款管理机构。设置执行专户,要求所有执行款必须进入专户保管,并由专人负责,执行人员不得直接收取被执行人现金或票据;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由执行人员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其他相关材料,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二是建立台账。财务部门、执行局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局指定专人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明细化管理,案件承办人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记录,并归入案件档案。

    三是严格执行款物管理纪律。对查封、扣押的动产,要求执行人员认真审验、逐件登记,载明品名、数量、形状、特征及成色等项目;对容易损耗、变质,不宜长时间保存或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及时处理变现,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查封的不动产,责令被执行人妥善管理、使用、不得故意毁损被查封物品。

    四是规范执行款项支付程序。执行款的支付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经庭长、执行局长和主管副院长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执行局通知财务部门划款,应当填写划款通知书。财务部门应自执行人员将划款通知书送达财务部门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出,并将划出时间与具体数额告知执行局。

    五是完善异地执行款物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在异地执行中收取现金、有价证券或票据的,应有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在场,并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执行人员通知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款时,应在通知书中载明申请执行人账户或法院执行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帐号、单位全称。

    六是加大责任追究,严格责任落实。严禁执行人员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一经发现,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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