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高安一“电瓶大盗”专偷汽车电瓶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0 10:51:27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专盗汽车电瓶的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叶某刚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叶某刚携带活动扳手等工具,骑摩托车来到建山镇颖新煤矿枫顺井风井处,盗窃一辆蓝色东风翻斗车上的两只100A“骆驼”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530元。当晚,被告人叶某刚将电瓶卖至新余市水北镇一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人民币260元。 201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叶某刚携带活动扳手、钢丝钳等工具,骑摩托车来到建山镇煤矿矸石厂,窃取一辆黄色某铲车上的一只100A“骆驼”牌电瓶,价值人民币510元。当晚,叶某刚将电瓶卖至新余水北镇一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人民币130元。 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叶某刚携带活动扳手、钢丝钳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来到相城镇岭背采石场,窃取简某“卡特”牌挖机上的两只200A“大通”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900元。当晚,叶某刚便将电瓶以每斤3.2元的价格卖至新余市水北镇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人民币260元。 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叶某刚携带活动扳手、钢丝钳等工具,骑摩托车来到建山镇颖新煤矿枫顺井西北50米一存放煤渣处,窃取一辆蓝色东风翻斗车上的两只100A“固城”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080元。当晚,被告人叶某刚便将电瓶卖至新余市水北镇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人民币260元。 2011年11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叶某刚携带活动扳手、钢丝钳、尖刀、柴刀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从建山镇来到相城镇岭背采石场,窃取简某挖机上的四只“华丰”牌电瓶(两只80A,两只200A)和简某林一部挖掘机、两部铲车、一部翻斗车上的八只电瓶(分别为两只100A“广源”牌、四只150A“华蜀”牌、两只100A“三全”牌)。被告人叶某刚将偷来的十二只电瓶分四个蛇皮袋装好后,先将六只电瓶藏至石场附近路边的草丛中,然后骑摩托车将另外六只电瓶卖至新余市水北镇一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人民币700元。当被告人叶某刚再次准备将事先藏匿的六只电瓶卖至水北镇,途经田南时被田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简某的两只80A“华丰”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080元、两只200A“华丰”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800元,简某林的四只100A“广源”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920元、二只150A“华蜀”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280元、两只100A“三全”牌电瓶价值人民币600元。 综上,被告人叶某刚盗窃电瓶5次19只,涉案价值共计11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叶某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