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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先知:自由心证与依法治国
作者:李德成   发布时间:2012-09-10 15:58:43


    在我写这个文章的时候,我发现,在浩如烟海的历史资料里,却很少能发现我们所要了解的东西——现在很大部分的档案、资料还没有向公众开放。我相信未来的人们在撰写真正全面的新中国法律史时,将和我一样瞠目结舌。因为非常齐全的资料,将表明新中国的法律建设非同寻常的发展历程。

   一、改革前是法院与人民审判相结合而自由心证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时候,便成立了人民法院。当时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在1954年宪法实施前后,脱离了中央人民政府,而成为独立审判的一部分,当时的检察院,也并非法律监督机关。

  新中国成立后,因为历史的原因,被称为闭关锁国的中国。可当时,除了全套从苏联引进工业科技等基础产业之外,还全套引进了国家的框架与国家机器设置,这就是我们今天司法体系的由来,尽管后面撤销了司法部和检察署(院),形成一套更类似西方如美国的法律体制。因此,我觉得奇怪的是,新中国从政权构架,到经济基础,都全套引进的,闭关锁国又是从何来得来的结论?

  在设立了宏观与基本法宪法、微观的婚姻法等迫切的法律之后,或许是因为当时党和国家不注重微观立法的工作,或微观立法工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人民法院、人民调解与人民陪审便承担了大量的案例审判的实践,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更接近于今天美国司法的过程。我们注意到,这段时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历史上最大的时期。

  在1950年4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溺婴罪有明确的规定,规定说: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在该法第八章附则中,同样规定:违反本法者,依法制裁。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伤害者,干涉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责任。

  这个法律的规定是粗线条的,明显没有体现量刑问题,所以,怎么审判就是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事了,这就需要法官走群众路线因地制宜进行裁判。这就涉及到法官的自由心证。或许那时的法官并不知道什么叫自由心证。但是,现实却要求法官大量进行这样的裁判,并具体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表明,法官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有什么历史的疑点或冤假错案。而近100多年来,中国历史很大程度上的是铲除封建婚姻、反对包办婚姻,以及妇女解放等人性化解放的反封建运动。这些是构成中国现代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沈钧儒在1951年10月28日协全国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着说,婚姻法自公布以来,在摧毁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的婚姻制度上已发生了巨大的作用。仅据中南区今年上半年不完全的统计,自由结婚的男女即有23600多对。但是婚姻法的贯彻还是一场严重的反封建斗争。许多地方封建残余思想还在拚命顽抗,同时我们对于婚姻法的宣传不够,对群众反封建婚姻斗争的支持也不够,因而妇女的被杀与被迫自杀事件大量发生。这是当前必须认真解决的迫切问题。

  大量公开的此类案件的存在全面验证了这个基本判断。

  1949—1967年前后,全国共出台涉及各种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等约150余件,当时,主要一个罪名就是反革命罪,还有一个是普通刑事犯罪的说法。应该说法律规定的罪名很少。

  196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在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说,1963年党中央和毛主席提出了“除了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愤很大这一类现行犯必须立即逮捕法办以外,对于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基本上采取‘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的方针”。这是由于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十分巩固,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教育下,有很高的阶级觉悟,有丰富的阶级斗争经验,对那些不是非捕不可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发动群众,斗倒制服以后,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教育、改造。

  谢觉哉还指出,在审判工作中,如何查清事实,确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犯罪分子为了逃避罪责,往往采取伪装、捏造事实,甚至嫁祸于人等办法来转移目标,隐蔽真象;有些民事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诉讼的目的,常常歪曲事实,提供假证。如果审判人员偏听偏信,很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为此,认定案件,必须把主要事实搞确凿。凡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重要证据,都要注意搜集,并且要经过鉴别和切实查对,在完全核实以后才能认定。查对、核实证据材料,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谢觉哉引证说,新疆自治区处理石河子一个青年姑娘被杀案有深刻的教训。有一天的早上,在某单位的伙房菜窖里发现了一个青年姑娘的尸体,是被奸污后杀死的。当地政法机关根据一些片面的材料,把一个无辜的青年当作凶手逮捕了。经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定案根据不足,口供前后矛盾,即组织工作组到现场复查,发现矛盾更多,于是跳出原来的圈子,深入群众重新调查,才找出真正的凶手吕仲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确凿的证据逮捕了吕犯,吕犯在证据面前交代了全部罪行。由此可见,对案件的认定,必须以充分的事实作根据,而事实又必须建筑在切实可靠的证据基础上,才不会把案件搞错。因此审理案件要坚决克服主观主义、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

  从这个引证的例子可以看出,那时新疆高院的主管法官一定是刑事侦察专家,他在案件审判中发现了问题,即发出建议,接着,法院派出相关的案件工作组,处理与法院审判工作不相干的事宜,并对公安侦察工作进行完全而具体的指导、整顿和领导,这体现了何等的司法权威!法院向不属于自己系统的公安机关派出工作组,并告诉公安机关,你能破就破,破不了我来告诉你怎么破,显示出西方式的法律特点(如意大利)。这样的情况在今天依法治国的年代是不可想象的,法官和法院均有越权之嫌。但是,过去的法官、法院就这样做了,而且最后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人民大会堂发布,并赫然向全世界公布,印在报纸上。

  遗憾的是,我们无法找到1950年代全国刑事案件的总数,只能推断出大概数,后面,我将借用资料进一步阐述。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1950年代,全国每年刑事案件的总数不超过18万件,涉案当事人不超过30万人。

    而具体到民事纠纷,当时每年约在30—80万件左右。我们也可以笼统的认为,这是所谓经济不发达的标志。

  种种迹象表明,过去中国的法律机构是按照苏联的框架设立的,但是,审判却按照美国或西方式的审判方式进行,就是强化了人民陪审,中国式的语言是“群众路线”。文革期间,又历史性的废黜了独立的检察院,将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的职能全面合并。这个举措,使中国的法律机构设立接近了当时西方发达国家的模式,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司法部就是集合警察、检察等功能为一体的。当时的法律结构比较良性地吸收了西方优秀法律经验。因为很少有条文规定法官如何审判,所以,当时的人民法院以“群众路线”为主体,以为人民服务为导向,拥有历史以来最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套用今天的标准,我相信,这些案件绝大多数也可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1980年9月2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报告中说,“文化革命”期间全国共判处了刑事案件120余万件,截至今年六月底,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复查了113万多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7万多件,普通刑事案件86万多件)。从中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25万1千多件,涉及当事人26万7千多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7万5千多件、18万4千多人,普通刑事案件7万6千多件、8万2千多人)。反革命案件中冤错比例约占64%,有些地区达到70%或80%;普通刑事案件中冤错比例约占9%。上述已改判纠正的反革命案件中,包括因刘少奇同志冤案受株连被判刑的案件2万6千多件,2万8千多人。

  这个笼统的报告表明,文革期间,中国全部刑事案件大约在120万件左右,平均每年12万件左右。这个报告还预示,中国法官的自由心证法的终结。一切都要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进行了。

  1983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报告中进一步说,从一九七八年下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召开会议、发出文件、检查案件、选编案例等方式,大力推动复查工作的开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逐步把复查工作广泛而深入地开展起来。到一九八一年底为止,已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一百二十万件,按照中共中央有关的政策规定,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三十万零一千余件,涉及当事人三十二万六千余人,使一大批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的人昭雪了沉冤,重见了天日。大量的生动事实证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是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的有力揭露和控诉,是拨乱反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治愈十年内乱给人民造成的巨大创伤,对于促进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搞四化,都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到了这个报告时,已经基本上为过去无法可依的年代划上句号。标志着有法可依的年代已经来临。

  但是,历史不会忘记,中国的法律曾经创造下这样的巨大成就,谁能相信,文革期间,经过法院审判的普通刑事犯罪只有6.33%的错案率,这是相当高的水准:因为这是用另外的一套非常严格的标准衡量的。这充分说明了自由心证、人民陪审对于法律来说是何等重要。

  二、投机倒把罪的出台,预示依法治国的来临?

  在1978年以前,纵火罪等重罪是作为反革命罪处置的。所以,1979年改革开放后,投机倒把罪是作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进入刑法的。在刑法确立后,即使国家在1984年前后就逐步开始了世界上最大的投机倒把行为如期货、股市、证券和房地产等等后,投机倒把罪依然存在,即使在新刑法确立后,投机倒把罪被作为一个罪名取消后的今天,还存在中国的一些法律规定中。如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就做了如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而1979年前,投机倒把是作为扰乱经济秩序处理的,用过去的所谓“人治”标准,通常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最多就是没收其非法所得批评教育即可,没有进入司法的程序判决的案件。所以,1979年以后,投机倒把作为一种罪名,顽强地占据了一定的“法治”地位,并将载入史册。

  因此,1982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报告如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十一月召开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检查总结了人民法院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和经验,布置了今后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这次会议以后,各级人民法院继续认真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一九八一年十月至一九八二年九月共审结刑事案件二十万三千余件,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在法定审判期限以内结案的。总的看来,通过审判活动,人民法院对反革命犯罪分子和重大现行刑事犯罪分子的打击是及时的,有力的。

  这个报告进一步左证了文革时代刑事案件的情况。说明改革初期良好的社会环境。文革是无法无天不过也就12万件/年,依法治国算是有法有天了,一下子就搞出了20万多件/年,犯罪率提高了近100%。

  1986年4月8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郑天翔在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报告说,1983年8月至1985年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一百一十万二千多件,依法判处人犯一百三十九万五千多名。重点打击的对象是流氓集团、杀人、强奸、抢劫等七个方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占判处人犯总数的51%。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准的、狠的。一度被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闹得乌烟瘴气、人心不安的状况大大改变了,流氓犯罪集团受到了摧毁性的打击,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据全国统计,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前后二十八个月对比,刑事发案数下降了35.9%。1985年发案五十四点二万起,发案率为万分之五点二六,同许多国家相比是比较低的;同我国1956年和1965年所达到的最低水平万分之三左右相比还是高的,但是,同1981年的万分之八点九,1982年的万分之七点四,1983年的万分之六相比,明显地降低了。这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的支持下,政法各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实践证明,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决定完全正确。

  郑天翔在报告的第二段坚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保卫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谈到,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自1982年至1985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贪污、行贿、受贿、走私、投机倒把、诈骗和盗窃公共财物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十八万三千多件,判处人犯二十二万四千多名。去年以来,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在加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同时,加强了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斗争的领导,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有所进展。但是,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还很猖獗,许多严重经济犯罪分子还逍遥法外,从全局上看,打击还不够有力。主要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今年1月,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曾汇报了加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必须解决的五个问题:第一,必须合理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即对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不能只作行政罚款处理,必须移送司法机关惩处;第二,在打击投机诈骗活动的同时,必须严格追查那些因为得到“好处”就给犯罪分子大开绿灯,甚至同流合污的人;第三,对行贿受贿的双方必须-并严格追究责任;第四,对玩忽职守者必须依法严办;第五,对一些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必须依法严加追究。这五个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必须严肃执法。我们的这几点意见得到多方面的支持。财政部也已于3月7日发出通知,解决同“以罚代刑”有关的问题。

  从这个报告我们可以看出,1956年和1965年的犯罪率是万分之三左右,按照当时6亿人口计算,也就是每年18万件,而文革10年,全部刑事案件平均每年12万件,按照当时8亿人口计算(后期是10亿),是万分之一点五。这个结论让人吃惊。

    再进一步考虑,即使文革10年120万件案件都错了又如何?而现在每年800万件各类案件,100万件刑事案件都正确又如何?只能说明我们社会犯罪率不断提高,社会安全感降低,除此之外,又有什么其他意义?

  郑天翔的报告是非常奥妙的,看这个报告,不知道社会治安比文革是好转了,还是恶化了。

  2004年3月10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谈到司法的工作情况时说,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和尊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同时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一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各项工作都有很大进步。全年共审结各类案件5687905件,涉案标的金额7685亿元,分别比上年上升0.78%和8.33%。

   肖扬接着总结说,依法实行审判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根据严厉惩罚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的总体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刑事案件735535件,判处被告人933967人,同比分别上升1.21%和1.52%。

  肖扬的报告表明,今后,各类案件的总量将会继续窜升,社会治安也不会向良好的方面转化。相关法律机构在目前整个社会运行中,面对的是最繁琐、复杂的情况。整个社会安全保障的压力是无比巨大的。

  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向全国人大报告说,刑事审判担负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4万件,判处罪犯105.1 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7%和4.4%。

  三、依法治国与发展中的劳动教养事业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里描绘了三种法系。一个是民法(大陆法系),一个是普通法(英美),还有一个是社会主义法。百科全书说,这三个法系构成了今天社会文明。

    普通法不必说,就是没有什么法的意思。普通法国家的法院,遇到案件了,就找一群老百姓来陪审,陪审就是裁断案件的性质,法院根据陪审团确定的性质进行量刑或处理。然后就成了案例。可见,普通法没有任何法学的可行性,很多情况下,法院既是立法机关,也是执法机关。

    受国内误导,我原来一直以为中国目前实行的是民法系(或称为大陆法系),实际则不然。中国属于社会主义法体系,而并非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法系。最初基本引进的是苏联制度。如检察院制度,如劳动教养制度,然后浇灌上中国式的水。回顾以往,新中国的历届领导人很多都是留苏过的。如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陈云等等。

    1957年8月1日是建军节。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意外地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8月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该规定第二条说,劳动教养是“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第三条说,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第五条规定,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领导和管理。

    劳动教养制度一直发展到1966年文革前,应该说执行的很好。令人痛心疾首的是,同年,文革爆发,劳动教养制度没有任何理由就给废除了,据各类媒体说,广大劳教干警遭排斥、受迫害,全国各地大部分劳教场所被撤销或停办;据统计,1969年,全国才收容教养一千余人,劳动教养事业完全破产。这,当然也严重地打击了新中国的法律建设。

    根据互联网查询的结果,全国涉及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政策等共1417条,而1957—1976只有7条。

    1966年2月14日,文革前最后一个涉及劳动教养的规定是劳动部工资局针对河南省劳动厅下发的《关于职工的配偶、父母被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复函》,复函说,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教养,可以准许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改造,只要劳动部门同意探亲,可以准许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该复函所指的“劳动改造”就是现在我们通常说的“刑事犯罪”,说明那时的人权保护情况。在该复函之后,劳动教养这个词,在中国几近绝迹。

    改革开放,以全面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为目标,全面恢复发扬建国17年的优良传统作风,劳动教养事业不断发展壮大。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国务院规定说,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1987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1987>公(审)15号《关于劳教人员应当一律送劳教场所收容的通知》规定,凡经审查批准予以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要在1个月内送往劳动教养场所收容,其他场所不得关押劳教人员。这样,历史性终结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局面。国务院所属的司法部、公安部与人大隶属的检察机关,成功地变更了国务院规定,劳动教养变成由公安独立审批,由司法部羁押收容的行政性规定。

    恢复了17年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就回复了历史本来面目。我们现在的情况,就是建国17年的情况。

    四、结论

  1970年代前后,在中国各大城市的街头,活跃着一支独特的“小脚侦缉队”:她们都是业余的普通的家庭妇女,从事着闹市看自行车,或者清扫街道卫生,或是街道居委会的等工作。她们的年龄大都在50多岁以上的(当然也有很多男同志),她们都经历过旧中国的种种苦难,并在残酷的封建统治压迫下包裹过小脚。

  因此,在她们获得自由和解放之后,就为新中国和人民贡献出毕生的智慧和能力,她们抓获的窃贼和犯罪分子数以万计。她们为新中国的社会治安做出了不朽的贡献。她们不是前台的人物,甚至是默默无闻的英雄。她们的背后,她们的靠山是共和国人民是人民万岁的理论,而节省了大量的职业化的执法队伍。虽然这样的职业充满凶险,而奇怪的是,过去似乎没有任何危险。所以,今天我们再听她们的故事,如听天书一般。

  因此,我想起那时的警察权力,他们权力是那样的微不足道。连想罚款的权力都没有,这算是什么警察啊?而“以罚代刑”是1980年代以来的恢复传统中国法律的产物。一直到1980年代中期,中国除了法律发达的上海、北京等地之外,大部分警察还没有罚款的权力。今天,我们眼前看到的是成千上万的交通违章罚款,成千上万的各种各样的执法队伍出没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神出鬼没地驰骋在农村的原野。但是,我们已经习惯了,并早已习惯了这样的法律管理。岂止是交通罚款,现在,各个行政执法机构手中的权力都非常巨大,每年都可以搞上1000多万个法律案件(例如交通执法)。这些,都将继续给予国家稳定以巨大的压力。如果这些都形成诉讼案件,那么,人民法院的法官即使再增加1000万人的规模还不一定够用。因此,从根本上制约各类行政权力、司法权力是中国最大而迫切的现实问题。1978年发起的改革,有一个极大的问题,就是在不断极大限度地膨胀各类执法队伍和执法权。在这个改革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除税务、海关等少数部门是全额拨款外,包括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如卫生防疫部门等基本都是部分拨款、或完全自收自支的(如工商,全国约150万人的规模,财政最多负责30万人左右,其他人员都靠收取费用,自负盈亏解决)。因此,收费、罚款是若干政府执法机构的主要的谋生手段。而最终,我们依靠依法行政,依靠行政许可制度能解决这些问题吗?

  考虑到一个国家确立政权、稳定政权必要,因此,建国初,新中国的法律是人类有史以来的一个很大的奇观。尤其是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朝代奠定之初的100年内,全力镇压敌对势力,是必然的历史现象。即使在国际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例外,但是,资料表明,中国开国之初各种刑事案件很少。

  正如矿产法、安全法很多,执法队伍人员很多,安全执法力度很大一样,但是任何法律和执法队伍其实都不能制止坍矿,和矿工的死难。惟一的办法是千方百计地提高矿产开采的安全,如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建立应急措施,强化安全设备设施,以防患坍矿,而不在于建立一个蹲在政府大楼里天天谋划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局。正如现在建筑法、土地法很多,执法队伍很多很大,执法力度很大一样,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土地、规划、建设、城管等执法队伍300多万人的执法队伍,他们都负责管理土地开发和建设的管理,但是任何法律和执法队伍其实都不能制止目前泛滥的土地开发,和大量的违章建筑,几年来,全国仅清理违章的各种开发区就有几千个,假设每个开发区按照10平方公里计算(其实要大若干倍),能产生多少违章建筑?政府都在大规模违章搞开发区建设,民众跟着违章是顺理成章的事。因此,惟一的办法是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抑制其进行土地投机的渴望,以解决民众的住房问题。

    没有任何迹象显示过去的时代,领导干部以个人的名义干预、批示过法院的案件。现在则到处是这样的批示。早在陕甘宁时代,陕甘宁地区高等法院对高级将领黄克功、肖玉壁腐败案做出极刑判决,有人试图叫毛泽东出面说情,毛泽东却在法院判决后,写信表示支持法院的判决,毛泽东还对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说,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

  本文来源的资料均公开见于报刊和网络,因为涉及到资料不全,因此,很多问题不能继续深入考证。我不知道你能从中看出什么来,又得出什么结论。我不知道世界上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可以确保社会只有万分之一点五的犯罪率,同时,这个对比也可以充分说明微观法律框架下,法官自由心证与人民陪审相结合的审判独立是何等的重要。也只有自由心证与人民陪审相结合,才能造就真正意义上的程序公平公正,才能确保法律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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