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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俩夜间骑摩托撞上电线杆 管理部门担责
发布时间:2012-09-11 09:58:18


     本网讯(通讯员 李娜 高磊)   父子俩夜间骑摩托车撞上公路边缘电线杆,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伤害,责任应该由谁负担?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处被告镇平县公路管理局、镇平县视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各赔偿原告邹甲、邹乙损失347843.97元的10%,即34784.40元;驳回原告邹甲、邹乙要求被告镇平县安子营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邹甲邹乙为父子关系,2010年3月21日晚21点左右,原告邹乙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省道S244线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镇平县安子营乡梨园村倪家庄路口处时,撞在路边的电线杆上,造成原告邹乙及乘坐人邹甲受伤。事发后,二原告未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此次事故共造成二人损失347843.97元。经查,该电线杆系被告镇平视频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所有,断裂电线杆从根部内侧向东到路边直线距离为70公分。省道S244线镇平境拓宽改建工程于2004年3月开始,2009年7月完工交付使用。2004年3月,镇平县政府办公室下发镇政办(2004)13号文件,将S244线改建工程中电线杆等附属物拆迁交由安子营镇政府负责。

    镇平法院审理认为:电线杆位于公路边缘,并非在公路内较远部位。二原告系附近居民,对道路情况应当知晓。原告邹乙无证驾驶无行驶证车辆,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义务,临危措施不力,与靠路边的电线杆相撞,事后未及时报警,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镇平县公路局系该路段的管理部门,应及时排除公路建筑界限内存在的危险物件,却不履行相应职责,致使该公路存在事故隐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镇平视屏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管理者,忽视电线杆存在的安全隐患亦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镇平县安子营镇人民政府在公路拓宽改建过程中负责拆迁附属物,仅是进行协调,并非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河南省镇平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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