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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要谁赔偿 车主“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2-09-11 15:52:54


     本网讯(通讯员 黄立新 王晓红)   车辆出险后,是要求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侵权之诉赔偿,还是要求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之诉赔偿?当然由车主“说”了算。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时,对财险公司辩称由对方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意见没有采纳,依法判决某财险公司支付原告何某保险金11045.2元。

    2011年4月27日,何某(男)驾驶出租车载李某从芜湖市返回宣城市,途中与一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出租车上的两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12年4月1日,李某收到何某赔偿款3440.55元。

    2010年8月7日,该出租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含机动车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无不计免赔险,其中约定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2012年4月10日,何某向区法院起诉,要求某财险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失。某财险公司辩称对方的主车和挂车应当分别有强制保险,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应当在对方的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等。

    2012年6月4日,法院对何某此前起诉事故中对方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何某医疗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误工损失11000元,合计12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既可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投保人之地位提起合同之诉,两项请求权没有先后之分。某财险公司以对方有两车强制保险、应当在两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系对原告诉权的限制,其辩解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经法院核算,何某损失共计25094.34元。扣除对方车辆保险公司12100元的无责赔付,其损失12994.34元。按照保险合同关于全责免赔15%的约定,遂依法判决某财险公司支付原告何某保险金11045.2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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