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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死因不明即火化 雇主诉保险理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0-19 13:42:00


     本网讯(通讯员 刘新平 贺茵)   在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内,雇员意外死亡,死因不明。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雇主及家属将尸体火化,雇主赔偿雇员家属损失后,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赠。10月19日,江西省莲花县法院一审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判决驳回雇主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24日,原告莲花县某水电站为其聘用的员工曹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为一年,赔偿限额为20万元。

  2011年12月15日,曹某在修理水电站变压器后,身体不适,约半个小时后死亡。原告向被告报案后,被告即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理赔期间被告向原告提出对死者进行法医鉴定,以确定死亡原因,但原告称死者家属不同意,故一直未进行法医鉴定。2011年12月19日,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一次性赔付曹某家属20万元。当日下午,曹某尸体被火化。原、被告就保险理赔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对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被告在两种情况下为原告承担的雇主责任承担保险责任:一是原告所雇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二是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本案原、被告均认可曹某是因突发疾病死亡,而死前是否遭受外力作用及具体的死亡原因因尸体火化前未进行法医鉴定已无法确定。原告也未提供有关的事故证明书,无法证明死者曹某是因遭受意外而死,即无法证明曹某的死亡属于本案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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