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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法院化解一起涉及群体利益案
发布时间:2012-09-12 10:29:04


     本网讯(通讯员 彭振林 柴克清)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在相关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将一起涉及群体利益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成功调解,终使该案画上了满意的句号。

    1995年,潜江某机械厂为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该机械厂主管单位工作人员雷军以吕明时、杨贵港等12人的名义共借给该机械厂19.40万元,该厂向雷军出具了借款人分别为吕明时、杨贵港等12人的借款收据,并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从1995年8月至2004年11月,由雷军经手先后打领条在该厂领走了吕明时、杨贵港等12人的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之后由于该机械厂经营状况不佳,就没有继续按约定利率支付下欠利息。2010年1月12日,该机械厂与雷军达成协议,由雷军经手,将包括吕明时、杨贵港等12人的借款本金全部还清,并支付一定利息,机械厂即与吕明时、杨贵港等12人的借款本息全部结清。协议达成后,机械厂履行了给付手续,雷军也立下字据,注明由其经手的包括吕明时、杨贵港等12人的全部借款已经领完,含利息,原始条据全部作废。

    2010年9月6日,吕明时、杨贵港等7人以雷军无权代理为由,要求该机械厂应支付其下欠约定利息而发生纠纷,由此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械厂支付其下欠利息共计25万余元。原审以雷军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驳回吕明时、杨贵港等7人的诉讼请求。吕明时、杨贵港等7人向检察机关申诉。今年3月,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潜江法院再审此案。

    因该纠纷系涉及个人群体利益的案件,处理不稳妥极有可能引发各种意想不到的群体事件和新的社会矛盾,潜江法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妥善处理,不留隐患。调解结案成为该案件处理的首选和最佳选择。承办法官通过接触双方当事人,申诉人方情绪激动,对法院原审没有满足其诉请的判决结果很不满意,对法院不支持其主张的法律释义听不进去,抵触情绪较大,而对检察机关的抗诉书支持的理由坚信正确,甚至说检察院都认为我们有理,法院偏要说我们没有道理,法院是枉法裁判,坚决要求再审改判。被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坚决不同意调解。

    在再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并查明,某机械厂不仅规模小,而且负债累累,10多年前就已经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一直处于半停产瘫痪状态,举步维艰维系职工生计。由于双方态度坚决,各不相让,案件再审开庭后,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在主审法官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又采取了合议庭成员参与调、庭长调,甚至分管院领导调等措施,但收效并不明显。如果就此一判了之,案件是结了,但矛盾和纠纷并没有化解。

    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合议庭人员研究决定改变工作方法。一方面,他们与检察机关协商,请检察机关协助共同做申诉人的工作,尽量让申诉人降低期望值;另一方面,请被申诉人的主管单位协助共同做被申诉人的调解工作,让被申诉人换位思考,尽力减少申诉人部分经济损失。经过一个多月10多次反复细致的工作,双方之间的争议数额由25万变为12万,由12万变为8万,由8万变为5万,逐步缩小了双方之间的差距, 2012年8月31日,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诉人一次性给付7申诉人2.5万元,吕明时、杨贵港等7位申诉人撤回对被申诉人的申诉。一起涉及群体利益和困难企业间的纠纷,在案件再审时,经过法院法官不懈努力,最终划上了句号。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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