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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审核资质酿事故亦担责
发布时间:2012-09-12 11:53:02
本网讯(通讯员 何有财)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施某承包巧家某公司房屋建筑的砌砖部分工程后,雇佣李某做工,施工过程中工人李某受伤,要求索赔。法院审理认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包人某公司将房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人修建,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对伤者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9月,原告李某受被告施某雇佣为巧家某商贸有限公司修建房屋的砌砖部份,当天下雨在下班的过程中,原告从四楼上坠落,致盆骨多发性骨折、腰第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后尿道损伤、右下肢神经损伤、右侧额顶叶可疑脑挫伤。李某的伤先后在巧家县人民医院、昆明市四十三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42天,用去医疗费103683.90元。李某的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陆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为10000.00元。原告李某有于2011年8月10日出生的女儿和年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父母。李某将施某、巧家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后续误工费、后续护理费、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68077.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被告巧家某商贸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房屋是采用单包工方式,将房屋的砌砖部份以口头形式承包给施某。施某又雇佣原告李某为其做工。事发当天由于下雨,原告李某不小心踩滑受伤,原告存在过错,应由原告李某负主要责任,对该事故的损失承担60%。被告施某认为,原告李某在收工过程中受伤,系原告未注意安全引起,并且其积极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和生活费,应由原告李某负主要责任。 审理认定,被告施某承包被告某公司房屋建筑的砌砖部,雇佣原告李某在工地上做工。2011年9月16日,原告李某在做完活,收工时踩滑从建筑物四楼的窗台下摔下。被送巧家县中医院和人民医院抢救,支付费用5367.50元。因伤势严重被及时转院到昆明市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医治。被诊断为盆骨多发性骨折、腰第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后尿道损伤、右下肢神经损伤、右侧额顶叶可疑脑挫伤,住院22天,用去医疗费83247.35元。后又转院到巧家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于2012年2月5日出院,住院120天,用去医疗费18683.90元。期间被告预付款113251.40元。出院后于2012年2月14日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李某伤残等级为陆级,后期治疗费为壹万元,休息期为180天,营养期为80天,护理期为90天。经计算,原告受伤后,给其造成合理费用为230978.75元。 法院认为,被告施某口头形式承包被告某公司房屋建筑的砌砖部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李某在收工过程中,从建筑物的四楼踩滑坠落受伤,被告施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公司将房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人修建,加之,对安全设施的安装监督不到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李某不存在过错,对其损失不承担责任。根据被告施某及某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应由被告施某承担60%,被告某公司承担40%。 法院遂作出“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230978.75元,扣除被告预付款113251.40元,应支付原告李某117727.35元。由被告施某赔偿原告李某70636.41元;被告巧家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47090.94元;由被告施某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抚慰金4800.00元;被告巧家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3200.00元”的判决。 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率。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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