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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门:“三零”破解涉诉信访难题
作者:谭燕   发布时间:2012-09-12 14:24:48


    湖南省石门县,是湘西北的门户,历史悠久,人杰地灵,风光秀丽,资源丰富。然而,在过去的几年中,该县的涉诉信访问题颇多。石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各类案件中,注重源头治理,化解了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2009年以来所审结的案件中,无新的进京到省信访案件,无上级党政机关、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一般信访案件也逐年递减25%以上。为此,该院先后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立案文明窗口”和“涉诉信访文明窗口”。

    信访“零推诿”

    该院正确认识妥善处理群众信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摆在突出位置紧抓不放,充分发挥立案信访部门的“窗口”和“桥梁”作用,不管群众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都要开门接访,有访必接,不得推诿,为群众反映诉求提供便捷服务。同时,在严格执行以立案信访部门为主体的内部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相关职能部门左右互动,联合接访,共同把关“会诊”。即使是一些信访人对有关法律事件先行信访后,再诉讼的,该院也不会因故将其推之门外。

    2007年1月,石门县新关镇的村民邓圣双等85个农户与被告田耀武在新关镇长岑岗村定点制育棉花种,承诺进行种植回收。同年10月,田耀武回收邓圣双等所制的棉花种后,欠其种子款4万余元,双方约定于2009年3月10日以前还清。但后来田耀武以其收购方吴某未给付其货款以及定制棉种质量有问题为由,一直拒绝偿付85名原告货款。由于邓圣双等村民受信访不信法观念的影响,不打算通过法律诉讼途经解决问题,而是多次到县政府进行上访,以图通过行政途经解决问题。县政府信访部门邀请县法院立案信访部门负责人到县政府联合接访,并咨询象这类案件能不能通过诉讼途经解决。参加联合接访的是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立案庭庭长田恢雄。田专委在了解案情后说:“象这类涉农集团诉讼案件不仅完全符合受理条件,我们还要优先受理,快审快结快执。”

    该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多次前往原、被告当地,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和镇、村干部到现场协助作调解工作。经过法官的数路奔波与苦口婆心的做劝解工作,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田耀武欠邓圣双等85名原告棉花种子款43655.4元,于近期全部还清。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当场送达民事调解书。邓圣双等农户在接到调解书时深有感慨地说:“我们上访了几年没办成的事,通过法律途径,只一个多月就搞定了,看来今后还是要相信法律。”

    接访“零距离”

  推行判后答疑制度,是该院“零距离”接访的有效措施。对于因为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够,或者理解法律和政策存在偏差因而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而到法院讨说法时出现情绪激动、言词过激的来访者,该院坚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喻人,多做法、情、理交融的解释说明和说服教育工作,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说透,解释清楚,及时澄清当事人的模糊认识,并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来反映问题、主张权利和表达诉求,从而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为此,该院在判后答疑中,确定了答疑的程序、责任人、方式、范围、内容和基本要求,有效缓和了人民群众不能正确理解法院判决的矛盾。

    湖南石门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将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中国十七冶石门海螺一期建筑工程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重庆华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杨永清受聘于原告从事模板安装及混凝土浇筑工作。2008年6月26日下午,杨永清受原告工地工班长刘启成安排,在石灰棚边安接泵管时,从支架上掉下摔伤住院。经被告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对工伤认定不服,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常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在期间内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告与杨永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杨永清是在原告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范围内受伤,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事实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于是当庭作出了予以维持工伤认定结论的行政判决。

    宣判后,千里迢迢从重庆赶来石门法院参加开庭的原告法定代表人疑惑难消,认为:我公司请临时工杨永清是为安接水管而受伤,怎么要我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呢?表示坚决上诉。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唐汇贵同志给他作了判后释疑,他说:“工伤认定在法律上有着的严格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的法律适用来看,如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他同时列举了一些判例进行说明和比较后说:“本案中杨永清与原告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与原告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已通过劳动仲裁进行了确认,实际上也是受原告安排,此种情形的工伤责任应由有劳动关系的单位承担。”

    这位法人代表经唐汇贵一番耐心的判后答疑,终于恍然大悟:“原来是我对于工伤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没搞清楚,绕了这么多弯路,要是这样的情况,上诉也就没有必要了。”

    该院每年都要给200多人次进行判后答疑,使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得到舒缓,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了判决的公正性、合理性,一定程度上促使其服判息诉。

    处访“零积压”

  回访案件当事人是该院处理信访“零积压”的有效举措。该院狠抓责任落实和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和案件,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强化应对措施,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和领导批办、交办、催办等限期办结,做到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问题不解决、群众不满意“不放过”,避免“责任人人有,谁也不负责”的情况发生。

    2009年起,家住易家渡镇的张树明、刘华建、李兵元等68名农民在熊庆华开办的工艺礼品有限责任公司务工。2009年4月,被告公司因为经营困难资金无法到位等原因,陆续拖欠张树明、刘华建、李兵元等68名原告工资21万元。张树明、刘华建、李兵元等人虽凭欠条多次催讨,但熊庆华因各种原因一直分文未付。该院受理该系列案后,以巡回办案的形式,在易家渡镇丁家山村村委会会议室开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熊庆华承诺在2010年10月份将拖欠的一半工资给予支付,其余款项在2010年12月底付清。

    调解协议达成后,超过了协议约定的期限,熊庆华的公司一反常态,对没有起诉打官司的极少部分农民工欠薪全部支付,而对起诉的农民工欠薪不仅分文未付,也不作任何交待,就远离家乡下落不明。张树明等人向镇里反映,如得不到工资,就要到县里、市里乃至省里上访。2011年底,该院组织有关负责人到该镇回访案件当事人时,镇里有关领导及时将这一情况通报给了县法院。

    这一情况引起了该院的高度重视。2011年12月21日,该院接受了张树明等人强制执行申请,随即与当地镇政府联系,前往了解到熊庆华已在福建、广东等地办厂的情况,随即在本地的金融、工商、房管进行信息查询。得知熊庆华在福建厦门、广东深圳、惠州各有一银行账户。主管执行工作的该院副院长王艺术亲自带队,率4名执行员前往福建厦门、广东深圳、惠州等地跟踪追击,查找熊庆华的线索。经过10多个持续的白天、黑夜连轴转,4500公里的行程,终于查到了熊庆华的公司经营地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沥淋镇鹅公咀村。在广东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和区公安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找到了被执行人熊庆华。熊庆华在强大的政策压力和过硬的法律事实面前,不得不于当天筹足执行款项21万元交给法院。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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