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文惠良)
近日,湖南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超车引起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匡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4月11日7时35分许,被告人匡某超载驾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由北向南行至省道205线津市市新洲镇南门桥路段时,看到被害人刘某所骑自行车在前面行驶缓慢,于是超车前进,由于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将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刘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被告人匡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全部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津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匡某有自首情节,且全部履行民事赔偿部分,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匡某平时现实表现良好,具备被监管帮教条件,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匡业林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合上述情节,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