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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牛魔王”疯狂盗窃20头水牛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9-12 14:49:54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村民吴某元与韦某新,两人合谋在短短的4个月时间内,疯狂盗窃村民多达20头水牛。近日,这两个“牛魔王”受到严厉处罚,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吴某元与韦某新分别是广西宜州市庆远镇、怀远镇的村民。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两个同流合污,狼狈为奸,把贼手频频伸向村民饲养的水牛。

    2009年1月21日至2009年5月23日期间,吴某元与韦某新窜到宜州市石别镇、怀远镇、同德乡、石别镇等乡村,频繁作案,前后共计疯狂盗窃村民的20头水牛,得手后共同分赃。他们作案时间均选择在凌晨1时许至凌晨2时许,在人们熟睡之中下手。

    2009年5月24日,吴某元被刑事拘留,并率先被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刑,投入广西柳城监狱服刑。2011年7月29日,逃亡在外的韦某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时查明,在20起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吴某元有7起盗窃犯罪(价值44 800元)属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为此,法院对新发现的被告人吴某元的7起漏罪予以审理并判决。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新、吴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5 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某新、吴某元相互配合完成盗窃活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两头水牛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应当对新发现的被告人吴某元的7起漏罪作出判决后与原判决并罚。

    据此,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新、吴某元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韦某新、吴某元共同退赔失主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元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某元上诉称,其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2012年6月8日,河池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元、韦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5 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吴某元、韦某新事前共同谋划,在盗窃过程中各有分工、相互配合,事后共同分赃,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上诉人吴某元提出其是从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元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采纳。

    日前,河池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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