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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车祸身先亡 侄子依法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13 09:57:58
本网讯(通讯员 秦林青 方彩霞)
刘某遇交通事故死亡,其侄刘某峰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问题与事故方达不成协议,遂提起诉讼。9月12日,河南省睢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峰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峰各项损失共计13031.24元。三、被告勒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峰各项损失共计1861.61元。
2011年12月21日7时许,勒某杰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睢县榆厢集洋丰肥料门口处时,与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后跌倒在车右后轮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当场死亡。2012年1月4日,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勒某杰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明,该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处投有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均在保期之内。 另查明,受害人刘某,系刘某峰之叔叔,生前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兄弟已先于其去世,已无近亲属;受害人刘某因身体自小患病落下终身残疾,属肢体类二级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其生活来源由刘某峰负担。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刘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刘某峰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权利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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