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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无证驾驶父亲摩托车撞死人 父子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19 08:43:40
本网讯(通讯员 王雷)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王华与其父亲王超各自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肖元43937元。2012年11月15日,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行了执行程序。
被告人王华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超之子。2011年7月1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华无证驾驶王超所有的赣DK1304二轮摩托车,搭乘肖龙沿洲湖至北山村公路由东往西行至百丈村候车亭路段,遇肖元驾驶无牌电动车搭乘其丈夫欧阳铁凡由西往东行驶,两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欧阳铁凡受伤。欧阳铁凡受伤后被送入安福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6天后于同年7月15日死亡,花去医疗费15210.82元。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元的损失:欧阳铁凡医疗费15210.82元、安葬费14545.98元、死亡赔偿金115780元,合计人民币145536.80元。该损失的70%为101875.76元,由被告人王华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超平均承担,扣除已付14000元,被告人王华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超各应赔偿原告肖元人民币43937.88元。该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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