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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管理站因余土堆未设标志引发惨剧
发布时间:2012-09-13 14:13:39


     本网讯(通讯员 张琼 杨子江)   公路管理站未按规定在施工路段留下的余土堆旁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间接引发悲剧的发生,肇事方起诉获部分支持。9月12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区公路管理站赔偿原告曾某人民币2万元。

    2011年11月16日18时许,原告曾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吉曲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曲濑镇瓦桥镇瓦桥村路段时,发现其前进方向有一堆被告区公路管理站因路面施工后留有的余土,左拐避让时与当事人龙某驾驶电动车搭乘刘某由西至向东行驶而至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曾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遇有障碍时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不负此事故责任。2012年3月19日,原告(乙方)与龙某(甲方)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了原告已赔付的60145元医疗费外原告还需另行赔偿龙某家属18万元。原告认为,公路管理站作为该公路的养护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路面两端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曾某驾驶摩托车违反相关规定,与死者龙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合法合理,原告应当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公路管理站在事故发生地施工后留下一堆余土,却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也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可根据本案事故原因向事故责任方即被告部分追偿。据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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