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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法官巧断积怨十年“家务事”
发布时间:2012-09-13 15:02:30


     本网讯(通讯员 赵丽娟)   河北省大名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十分注重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情理并用,充分发挥法律教育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被告人王某与邻居王某某家因伙巷产生的矛盾已有十余年,虽经村委会多次协调,效果仍然不佳。2011年9月7日中午,王某某因家中办喜事,在门前垫了些土,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心中不满,便铲王某某家门前的土,王某某及其家人发现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闻讯赶来的王某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同王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互打,打斗过程中王某将王某某、王某某的儿子砍伤。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重伤,其儿子的伤情为轻微伤。在大名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王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王某三级高血压突然病发,被送往医院抢救,大名县公安局对对王某变更取保候审措施。

    该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刑事部分已无可争议,但就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坚持己见,王某抱有不被收监的侥幸心理,不愿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而被害人由于得不到赔偿,又看到王某未被关押,情绪激动,多次扬言要进京去上访,甚至要弄死被告人,以泄心中的愤怒。

    王晓兵院长了解案情后指出,审理刑事案件,不能简单地根据法律规定一判了事,同时要注重社会效果,惩罚犯罪是手段,矛盾化解了社会才能稳定和谐。我院立即由王晓兵院长、晋爱红副院长及合议庭成员组成调解小组,坚持“情、法”并用原则,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释明民事赔偿、刑事量刑规范等法律规定,让当事人理智面对矛盾。一方面对被害人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安抚被害人的情绪;另一方面劝解被告人能够采取积极赔偿的态度争取被害人的谅解。经过调解小组入情入理的说服教育,当事人消除了抵触心理,情愿接受调解。被告人由开始的一分钱都不赔的想法转变为同意赔偿对方五万元。但被害人并不接受这一调解方案,表示如果被告人能赔偿七万元现金,再打四万元欠条方可勉强同意。对于被害人的这一要求,被告人却不愿妥协。调解小组一再释法析理,从中调和,双方均不退让,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双方矛盾如此激烈?通过多次接触双方当事人,法官感觉双方在赔偿数额差距上计较仅是外在表现,双方肯定有其他更深的矛盾存在。就多次到当事人家里了解情况。终于,法官的诚心感动了双方,向法官吐露了隐情。

    故意伤害案件的背后,隐藏着两家人长期的恩怨,双方争执的标的除了经济赔偿外,还涉及到伙巷问题、面子问题。被告人在伙巷内种了一棵榆树,树枝长到了被害人院子上方,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所有矛盾的起因也是这棵树,树不刨,矛盾不会了结。另外,被害人的房屋翻新后,伙巷路洼,一直通行不便,欲在街门前垒起台阶,并垫高伙巷,却遭到被告人的阻止。被告人曾许诺赔偿被害人十五万,现在却仅赔偿六万块钱,被害人没面子,无法接受。

    调解小组综合考虑这些问题后,认为虽然两家矛盾重重,但是有望将矛盾一起化解。就主动与乡镇、村委组织结合,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同时,召集双方亲属参与案件调解,从局外人的角度帮他们分析如何掌握最佳调解方案,增强当事人的信任度,营造有利于调解的良好氛围。经过十几天的奔波,终于双方当事人互相做出让步,被害人方也在街门前垒起了台阶,被告人伙巷的榆树刨掉,赔礼道谦,并交接了赔偿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场数十年的矛盾化解了,刑庭法官断了“家务事”,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得到当地百姓的称赞,促进了社会和谐,维护了一方稳定。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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