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邵明月 陈天宇)
外出打工,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相应报酬,但是如果包工头意外身亡,打工者应当向谁主张拿到自己的工资呢?9月11日,河南省延津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债务人死亡而引起的债务履行人不明的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债务人即包工头的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包工头生前债务,被告刘武在十日内偿还原告牛瑞劳动报酬785元。
原告牛瑞系延津县丰庄镇南皮村人,2010年农历六月初三至二十九日,其在包工头刘明建的带领下为被告周建国修建两层五间楼房一座,但在楼主体工程完毕时,刘明建不幸触电身亡。事后牛瑞多次向刘明建的儿子刘武及被告周建国讨要工资钱款,两人却相互推脱,刘武称钱是自己父亲欠下的,现在父亲已经不在,其没有义务替父亲还债;周建国则称自己与牛瑞没有用工关系,且工资款已经支付给刘明建,自己没有支付义务,因此,牛瑞始终没有拿到自己的工资款。无奈之下,牛瑞将二人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本座楼的建盖是大包,该楼房的工价被告周建国已向刘明建基本付清。刘明建死后留有一栋房产,该房产现归刘武所有。原告劳动的工时为15.7个,每个工时50元,共计785元。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房主的被告周建国和刘明建之间是加工承揽的法律关系,其并不直接和工人进行劳动报酬的结算,故原告牛瑞无权直接向其索要劳动报酬。原告牛瑞与刘明建之间是人员雇佣关系,其劳动报酬应由刘明建结算。刘明建虽已死亡,但其生前留下遗产全部由刘武继承,且该遗产价值远远高于原告所诉数额。依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时,不仅要继承债权,而且要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即债权债务同时继承。故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刘武在十日内偿还原告牛瑞劳动报酬7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