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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盗窃事实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9-14 16:04:39


     本网讯(通讯员 周宏荣 陈代辉)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就适用刑法第67条之规定对处于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盗窃事实的张某酌情进行了从轻处理,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安乡县深柳镇居民周某家找其姐姐,因姐姐与周某、王某正在一楼打牌,张某遂到周家二楼客厅看电视。发现沙发坐垫下有一叠人民币后,张某便趁无人之际,将其全部盗走,共3500元。2012年4月6日,张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盗窃事实。案发后,张某姐姐已替张某退还周某被盗现金3500元。

    法院在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张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亲属代其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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