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静)
村小组称村民大会不同意分配给外嫁女征地补偿款,所以拒付,外嫁女诉至法院得以维权。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村小组向原告方某、温某文、温某莉支付征地补偿款计人民币20130元。
原告方某从出生后就一直是该村小组的村民,后来与一外地人结婚户口未迁出去,仍然留在该村小组。后生育了一儿温某文与一女温某莉,儿女户口均落户于该村小组。三原告自出生至今就一直在该村小组居住生活。2007年,村小组向村民分配山价款等款项时,按照标准分配给了三原告。一直以来,三原告都是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但是,2011年,崇仁县人民政府在修抚吉高速公路时,征收了该村小组的部分耕地和山林,为此该村小组取得了补偿款,财政所也将该款项划拨到了该村小组长的账户内。2012年1月15日,该村小组按照标准向村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但却未向三原告发放任何款项。为此,原告方某多次找到村小组长要求发放征地补偿款,为此事,镇政府也屡次派员协商未果。故三原告诉至法院争取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原告方某自出生后就是被告村小组的村民,后与一外地人结婚生育儿女之后一家四口也一直在该村小组居住生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4条第3款关于“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登记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的规定,据三原告的户口登记及居住生活情况看,三原告均是被告村小组的村民,同时也是被告村小组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享有对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收益的受益权和分配权。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