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
9月7日下午,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阳瑜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通过耐心细致、入情入理地做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一起标的高达220多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目的。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再续朋友之情。
2010年6月1日,被告徐某因承接工程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钱。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0年6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1日止,按借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原告以现金方式把钱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出具了收到现金借款的收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653696元。
在审理过程中,阳法官了解到双方系多年朋友,因借款事件使双方产生矛盾诉至法院,且被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均予承认,本案并不存在较大分歧。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徐某理应偿还借款,但由于在外承包工程,资金周转有困难,因此未能按时归还原告借款。而原告王某曾多次借钱给被告,被告均按时归还,且双方系朋友,原告王某也是在情非得已的情况起诉,被告应该理解。出于朋友之间的情谊,原告也对被告的处境给予理解,表示可以让被告分期还款并放弃部分利息,并在法庭的主持下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徐某偿还王某借款本息220万元,于2012年10月31日前偿还70万元,2012年11月30日前偿还7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80万元。至此,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息诉止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降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了便民、利民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