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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17 11:46:40


     本网讯(通讯员 康忠 刘为嵩)   因粗心未在欠条上注明还款期限,原告邱金华与被告张幸伟约定的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未获法院支持。9月10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张幸伟偿还原告邱金华借款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被告张幸伟因购买汽车配件及成品油料,共欠下原告邱金华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被告张幸伟承诺如到期不还,则按每元每月两分计息,并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有关费用。借款两个月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拒不支付欠款。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经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承认在本案中原告举证的事实。因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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