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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女子要求分配集体收益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9-17 14:24:58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女子离婚离家,村委会分配村集体收入时,将其排除在外,“离婚女” 是否能与村民享受同等的待遇。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被告全州某村民小组给付原告刘某集体收入分红30000元。
全州某村民小组是个富裕的城郊农村,村民们年年有土地补偿款、果园承包款和鱼塘承包款等收入。1991年,刘某(女)与该村民小组的成员蒋某结婚,并生育一男孩。1998年刘某与蒋某离婚,但刘某并未将其户口迁出该村,只是将自己的户口登记从蒋某的户口中分立出来,单独立户。从那以后,刘某像该村其他村民一样,履行了缴纳农业税等义务。 2011年11月,该村民小组将土地补偿款、果园承包收入、鱼塘承包收入等集体收入的一部分作了分配,村民小组的成员每人分得3万元的分红,但未分配给刘某。刘某为此将该某民小组诉至全州法院,要求分配集体收入。 全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刘某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其履行了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其他成员一样的权益,被告将集体收入作了分配,但并未分配给原告,被告的行为欠妥。该院根据《民法通则》及《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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