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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四简、五跟进” 海淀法院积极推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
作者:孙建 发布时间:2012-09-18 10:56:30
2011年2月16日,北京海淀法院被确定为北京市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一批试点法院。3月15日,海淀法院受理了第一起适用独任审判的简易程序案件;4月28日,由孙建法官独任审理的刘某不服北京市文化局作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同意书》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当庭宣判第一案”。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截至2012年8月20日,海淀法院共审结54件适用法官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14.8%,上诉率低于普通程序6.2个百分点,撤诉率高出20.1个百分点。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审限最长的为43天,最短的为4天,平均审限为29.5天,相对于普通程序减少37天。 通过一年多的一线实践与探索,海淀法院在试点通知规定的框架下,采取了“三优、四简、五跟进”的作法,对简易程序试点工作进行了积极推进,提高了审判效率,方便了诉讼群众,为此项司法改革积累了先期经验。 一、从三个方面进行程序优化,保障简易程序的适用质量 一是优化案件筛选,选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方面,在总体的案件适用范围层面,海淀法院除按照《试点通知》规定的案件类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之外,还在被告在答辩中对受案范围、诉讼时效、原告资格提出质疑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情形重大明显等6类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另一方面,在个案层面,由庭长、办案法官根据个案情况,从案件性质,裁判预案,当事人情况等方面对个案是否适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细致的筛选与甄别。 二是优化庭前环节,做好简易程序庭前准备。第一,在送达诉讼手续环节向当事人全面介绍行政审判简易程序,使试点工作得到当事人的了解与支持;第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同意独任审判,送达方式选择等问题征求当事人意见。第三,向各方当事人书面送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举证须知和要求》,向当事人明确其在简易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三是优化法官引导,开好简易程序庭审。适用简易程序时,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承载双方当事人关切焦点的核心性庭审环节应进行强化,在庭审过程中,优化法官在庭审中的引导与释明作用。第一,在存有事实争议的案件庭审中,将证据的出示、质辩作为庭审的核心阶段。第二,在法律适用的庭审环节,引导当事人对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意见,阐明各方对法律规定的内涵理解及选择适用理由,做到兼听则明。第三,对于当事人无争议或者争议不大,法院也认为合法性不存异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由法官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迳行予以确认。第四,法官在庭审中,贯彻调解原则,以期使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 二、从四个方面进行程序简化,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效率 海淀法院通过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点工作,认为简易程序应主要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具有形式意义较大的环节进行简化,避免形式主义的庭审环节,即做到“四简化”,从而有效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具体做法主要有: 一是简化证据交换环节。经法官甄别及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可不单独组织证据交换,而在庭审中直接出示各方证据,做到“一步到庭”。 二是简化审判组织。在简易程序试点中完全采取了独任审判的方式,对审判组织进行了简化。 三是简化庭审环节。第一,对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直接省去开庭审理环节,迳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第二,对于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关系不大的相关程序一律进行简化或者灵活处理。第三,庭审中,由独任法官通过庭前准备,在庭审中概括总结当事人诉、辩观点及案件争议焦点后,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补充意见。第四,整合庭审中的询问、辩论和陈述环节,揉和到对证据的质辩,对法律法规适用的质辩等案件焦点问题的审查环节中去,形成证据、法律审查与辩论、询问、陈述相统筹、相结合的庭审过程与效果。 四是简化裁判文书的内容、形式与制作方式。根据案件的事实查明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认定;对事实的查明方面,对当事人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事实部分简要写明,将文书的重点放在判理的论证与阐述方面。在简化文书制作方式方面,开发了简易程序裁判文书自动生成软件,该软件将在完成后续测试工作后,于2012年正式投入使用。 三、从五个方面进行配套跟进,保障简易程序试点的有效开展 一是制度跟进,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先后制定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权利义务确认书》、《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以及《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举证须知和要求》等文件,通过制度建设确保试点工作落地和规范运行。 二是人员跟进,成立简易程序审理组。成立简易程序审理组,并选用年轻法官独任从事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审理组的三名法官均是2011年新任命的助理审判员。通过大量较为简单的案件的审理来迅速使年轻法官积累经验,增强审判技能,同时又能让资深法官减少办案数量的考核压力,集中精力来审理好重大、复杂的案件,办好精品案件。 三是管理跟进,确保案件裁判质量。确定一名副庭长任简易组组长,负责简易组案件的统筹协调、程序的规范管理和裁判结果的整体把握;独任法官对案件自主作出裁判后,由书记员、法官助理、审判组长等对裁判文书进行再审核,并最终由庭长签发,形成了“五级审核制度”,做到案件质量层层把关。 四是调研跟进,注意总结调整。派专人负责对简易程序案件单独建档,数据单独统计,定期进行汇总分析;专人负责简易程序案件的调研工作,及时地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实现边试,边改,边推进。关于简易程序试点调研的课题已被北京市法学会立项为2012年度的专项调研课题。 五是宣传交流跟进,扩展与学习试点工作经验。2011年3月,新华社、央视等媒体对我院审理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一案进行了报道,最高院在我院组织了该案的观摩交流活动。2011年3月最高院行政审判通讯对海淀法院简易程序的试点工作进行刊载。还参加了最高院行政庭在江苏盐城、四川成都召开的两次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庭审观摩及优化的交流会,并介绍了经验。郑州、长春、湖北等地的试点法院也来人、来电学习海淀的做法与经验。同时,注意吸取了兄弟法院的好经验、好做法,在试点工作中予以应用,实现了“走出去,引进来”。 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以其公正快捷,显示出较大的适用空间。试点工作实现了繁简分流,人案匹配;凸显了用力集中,灵活省力;达到了小案速决,优质高效。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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