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大志)
广西巴马县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为同伙提供作案工具盗窃他人车辆而被拘捕。日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其同伙莫某、黄某亦因莫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某、黄某、张某共谋盗窃张某租住房一楼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张某提供摩托车的钥匙,并在房内负责开门。凌晨4时许,莫某、黄某窜到巴马县巴马镇城北路349号张某租住房,两人进入由张某预先开门的房内,用张某提供的钥匙将包明圆停放在一楼大厅内一辆价值4869元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车拿到黄某外公家收藏。案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被盗摩托车并发还失主。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10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黄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莫某、黄某入户盗窃,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且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被盗摩托车,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又入户盗窃,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