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文勇)
日前,被执行人潘燕因未按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正上经多次催偿未果,无奈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令后,意识到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近日,主动将15.84万元通过银行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账户,作为付给拖欠申请执行人陈正上的股权转让费,使该案顺利自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1)阳民一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于2012年9月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股权转让费15.84万元给付义务。田阳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限其自收到执行令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令后,自知法律的强大权威力,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故于9月14日在执行令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将15.84万元通过银行汇入田阳县人民法院账户,作为应付给拖欠申请执行人陈正上的股权转让费,申请执行人到田阳法院领取该执行款时激动地说:“我磨破嘴皮被执行人就是不履行,法院一个执行令就能搞定了,谢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