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小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男子雷某在广东省因实施抢劫被判刑十年,刑满释放回来报到时却因十五年前的抢劫案“东窗事发”而再次获刑。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997年3月7日,被告人雷某伙同陈某、马某、刘某(这三人均已被判刑)窜到田东县林逢镇祷午路口,以问要香烟为由接近在路边候车的被害人黄某,后借口有事找黄某谈话,由雷某和陈某持牛角刀上前搜被害人黄某的衣袋,对其实施抢劫。附近群众听见被害人黄某呼喊后赶来搭救,雷某等人见情况不妙逃离。案发后陈某、马某、刘某三人相继被捕获刑,雷某畏罪潜往广东。2005年5月,潜逃到广东的雷某因实施抢劫,被广东省台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6月,刑满释放的雷某持释放证到田东县公安局思林派出所报到时,因涉嫌犯抢劫罪在逃,被公安民警抓获。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其派出所报到时,并非是有意识的主动投案,故对其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逃窜广东期间再次实施抢劫致被判刑十年,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根据被告人雷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等,最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