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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柴油屡遭盗窃 幕后“黑手”作案被抓
发布时间:2012-09-19 11:33:55


     本网讯(通讯员 苏传清)   赵某与同伴预谋后,将盗窃目标锁定在货车箱内的柴油上,并借机先后7次盗窃柴油2630升。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赵某现年23岁,素来游手好闲,不思进取,好吃懒做。于是便和朋友符某(另案处理)商量着应该找点儿事儿做。2010年1月至4月,被告人赵某伙同符某、“广东仔”(均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驾驶面包车分别窜到钦陆一级公路车辆检测站施工工地、钦州市扬帆大道、钦南区大番坡镇、钦陆一级公路钦北区平吉镇、钦州市新澳花园住宅小区等,将黄某、谢某、李某等人停放在该处的钩机和推土机的油箱盖撬开,盗走0#柴油共计2630升。作案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黄某某,共得赃款人民币9050元,被告人分得2100元。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4900元。

    月26日早上,被告人赵某驾驶其购买的一辆二手车面包车途经钦州市黎合江路段时,被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民警拦截检查。民警检查发现该面包车后排座位被拆除,车内散发浓浓的柴油味,车上还有液压钳一把、螺丝刀以及塑料罐和塑料管等工具,民警判断被告人赵某有驾车盗窃柴油的重大作案嫌疑。当日,赵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讯问,即供认了上述他伙同符某、“广东仔”多次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并到现场对盗窃柴油的车辆位置作了指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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