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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购买热水器拒绝付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19 15:15:08
本网讯(通讯员 曾高峰)
9月17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处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原告涂某货款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陈某在原告涂某处购买四台热水器,价款共计人民币6100元,已付款2100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000元。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写明“欠到购热水器款肆仟元正”。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结欠货款,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被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某购买原告涂某的热水器,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涂某已将热水器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照约定将货款全部付清。被告陈某尚欠原告空调货款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已出具欠条,可以认为双方对买卖已进行结算,双方对被告应何时付清货款约定不明,亦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被告应在合理时间内支付。故对原告涂某要求被告陈某清偿货款人民币4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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