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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租车行窃不思悔改再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2-09-20 11:19:35


     本网讯(通讯员 陈明耀 苏传清)   黄某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间均表示痛改前非,可是出狱后便暴露其不思悔改的本性,纠集他人租用车辆再行窃,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黄某伙同一名叫周某的男子(另案处理)预谋到钦州市钦州港区盗窃财物。其两人到钦州市小董镇某租车行租用一辆海马轿车。次日凌晨,窜到钦州市钦州港区亚路江村委会办公房处,撬开办公楼的屋顶进入该办公室内,盗窃联想牌电脑3台,七喜牌电脑1台以及佳能打印机2台。经估价,被盗的电脑和打印机共价值人民币396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2004年1月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4月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规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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