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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法院庭审观摩助阵 劳动争议终获调解
发布时间:2012-09-20 16:21:56


     本网讯(通讯员 罗海)   近日,四川省剑阁县法院行政庭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因该院审判骨干力量组成的庭审观摩团现场助阵给力,最终促使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2009年3月2日,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剑阁县交通局签订了剑阁县省道302线厚子铺至印合嘴公路重建工程合同,由于该工程需要大量沙石,原告与被告兰某某就采购沙石达成口头协议。

    之后,原被告双方因工程款纠纷,经剑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民工工资15.5万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无管理属性和人身依附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剑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显失公正,请求法院予以纠正,并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资的请求。

    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承建该工程后,依法任命苟某某为项目经理,刘某某为工程负责人,招聘被告为该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工程沙石运输及管理工作,期间被告代原告支付部分人工工资和沙石材料款。2010年9月20日,工程负责人刘某某向被告书立欠条一张,欠被告人工材料款36.4万元。经被告多次催收未果,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欠款中15.5万元的人工工资。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于2010年9月20日向被告出具欠款36.4万元,的确属原告承建省道302线厚子铺至印合嘴公路工程期间的债务。其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偿还欠款9万元,尚欠被告人工材料款27.4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验丰富的主审法官与现场参加观摩审判的考评组成员,通过及时恰当的法律释明,同时也向原告讲明了被告目前因繁重债务导致其妻子与其离婚,老母亲病重等困境,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达成了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人工材料款27.4万元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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