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婷婷 李倩)
两名男子秘密潜入他人住宅,非法盗取他人摩托车、电脑等财物,损害了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而明知财物是偷盗而来,却仍然非法收购者,无疑是对偷盗者们起到了为虎作伥、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00元至13000元不等。
2012年1月2日至2012年2月13日,在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内,被告人黄某和廖某流窜至港北区停车场、小区、村民家等地,分别将多名受害人的摩托车、轻骑电动车、组装电脑、电信手机等物件盗走。经查明,被告人黄某和廖某参与盗窃五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380元。偷盗成功后的二人分别将一台价值5800元的雅马哈牌摩托车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黄某朝;将一辆价值5800元的帝豪牌摩托车以人民币12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黄某勉;将一辆价值4600元的三铃牌摩托车以人民币1150元卖给被告人韦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勉、黄某朝、韦某明知他人出售的财物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被告人黄某曾于2002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属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五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黄某勉、黄某朝、韦某均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及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