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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科男子再盗31元获刑5个月
发布时间:2012-09-24 10:28:34


     本网讯(通讯员 韦柳娜 莫芬)   男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两年,出狱后仍不知悔改,继续行窃,盗得31元又领刑罚。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莫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2012年5月17日15时10分,莫某在南丹县城关镇农贸市场内民行中路一巷路段,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镊子窃取杨某某口袋内31元现金。在扒窃得手后,莫某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赃款31元,作案工具镊子一把。另查明,被告人莫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7日被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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